《公司法》博大精深,常读常新,并且经常更新。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涉及许多公司法制度的重大变更。笔者通读了遍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其中的重大修改之处整理如下。本文为第一部分,梳理公司出资制度的相关变更。后续会陆续更新,欢迎关注!
一、规定五年的最长认缴出资期限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之前,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外,其他公司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股东只要认缴注册资本或股本即可,对于数额和期限不作要求。因此,市面上就出现了许多注册资本非常高,出资期限可能在几十年甚至一百年以后的公司。这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许多人利用出资制度虚增公司信用,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出资期限限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股东认缴期限最长为五年。
新《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制度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之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也是认缴资本制。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强化了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之前,股东不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股东间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注:没有规定不意味着其他股东不可以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将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也纳入进了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新《公司法》规定: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强化了股权转让中的转让方责任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之前,虽然也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相关司法判例认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指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尚未履行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不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另外,转让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情况的,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五、简化加速到期制度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之前,九民纪要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加速到期制度,但适用条件比较苛刻,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第二种情形比较好证明,但实务中遇到的不多;第一种情形最为普遍,但还需要具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两个要件。笔者曾办过一个满足第一个要件但不满足第二个要件最终法院没支持股东加速到期的案件。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直接规定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不再需要被执行和具备破产原因的条件,并且申请加速到期的主体增加了公司这一主体。
新《公司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六、完善股东失权制度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即股东除名。但适用情形仅限于股东全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对于股东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的情形没有规定。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失权制度,可以仅针对股东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失权程序为董事会先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催缴书上可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现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对于丧失的股权,应当履行转让或减资注销程序,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规定了失权股东的救济程序,失权股东可以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新增董事会催缴出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之前,董事会催缴出资义务通过董事勤勉义务来解决,董事未尽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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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12月30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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