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30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法到《茂名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诉求拟办单3821号》1份和补充材料2张,内容为当事人涉嫌在茂名市油城五路九号大院存在“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定程序呈请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6月1日更换了收费系统,开始采用实价按原价角单位4舍5入的方式结算餐费。当事人于2023年6月4日采用上述方式收取一笔餐费,原价是665.60元却按上述方式收取了666.00元,多收了消费者0.4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并修复收费系统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至案发时止,违法所得为0.4元。
处罚依据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0.4元;二、罚款1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构成了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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