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11-18日消息:一条“县市场监管局帮助违规商户降低罚款,私自更改处罚标准”的问题线索引起了四川省剑阁县纪委监委的注意。随即,县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售卖过期食品罚款要5万至10万元,而商品标签不全只需要罚款5000元。”因此,当售卖过期方便面的超市老板托人找到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原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杨某光时,他很快就想到了“妙计”:在卷宗上把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改成其他处罚较轻的违法事实,就能帮助商家躲避大额罚款,虽然外包装上钢印打码的日期没办法修改,但是喷墨打码的日期可以用钢丝球擦除,制造出日期模糊不清的假象。
在多起行政执法案件中,杨某光指使下属用钢丝球擦除产品喷墨日期并伪造了新的执法资料,帮助请托人掩盖违法行为,一番操作下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就被偷梁换柱成了“销售商品标签不全”。
杨某光被查后,县市场监管系统涉及该案的多名干部也相继被查,党纪政务处分4人,组织处理7人,收缴违纪违法资金34万余元。已有21人主动说清问题。
据杨某光交代,“在这个系统待久了,熟人请吃请喝越来越频繁,让我帮忙打招呼就比较多。”
说起来,因为熟人打招呼就降低处罚自然是不对的,纪律处分也是应当的。
但仔细分析,因为盘点、清理不及时,造成售卖过期食品违法行为,起罚点是5万元至10万元,是不是有点过高,或许这也是这名老市监执法人员敢于违法的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仅仅因为理货不及时,导致食品过期没有发现,有时甚至没有售出,这种情况下怎么样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我当然不是为这位执法犯法的执法者开脱,但我认为,销售过期食品的5万元起罚点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大多数执法人员理解的一开罚单最少就是50000元。
从我上开法条看,分析具体情况,完全可以:不予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甚至以过罚相当原则降低处罚数额。
总之,执法人员不能仅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执法,而应当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融会贯通。
2023年12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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