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刑案件时,必须绝对全面停止行政处罚程序吗?
黄璞琳
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依法应予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能否先作出行政处罚后再作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还是必须也只能立刻中止行政处罚程序而作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一问题,在基层行政执法实务及司法实务中,一直争议颇大。
从风险防范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机关在发觉所查办的行政执法案件相关行为人涉嫌犯罪的,
应当在第一时间立刻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程序,
以免贻误刑事侦查时机而造成更大社会危害或者导致行为人脱罪。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在明知相关案件及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旧先作出行政处罚后再作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是不明智的,存在极大的失职渎职风险
不过,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制裁功能、制裁手段、制裁对象等方面,还是不尽相同、有所差异
刑事处罚,不能完全替代或者充抵行政处罚的功能。
如,刑事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自由罚或生命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财产罚(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不能涵盖或者替代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措施的功能。另外,有些违法犯罪行为不属单位犯罪范畴,其刑事处罚对象只能是相关单位的责任人员而不包括该单位,但该单位完全可能依法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甚至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依法同时应予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双罚制”)。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发觉所查办案件属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立刻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程序的要求,
并非表示必须当然、绝对、全面地停止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执法程序
其一,
如果相关案件因为不属单位犯罪案件等原因,而存在除部分行为人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其他行为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或者应予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的,那么,
行政执法机关在第一时间立刻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程序的同时,就不应当停止对其他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序
其二,
如果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能完全涵盖或者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措施的(如,对该行为依法还设有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加倍补种树木或加倍复原植被等行政处罚,或者设有责令复原原状等行政处理措施),那么,
行政执法机关在第一时间立刻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程序的同时,同样不应当停止依法对行为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加倍补种树木或者责令复原原状
等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在发觉所查办案件属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立刻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程序的要求,
更不表示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涉刑移送时或移送后撤销自己之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211号指导性案例(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治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其所列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中就非常明确地指出:
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
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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