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免除一名患重度尿毒症被执行人罚金。
江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化雨介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性犯罪和贪利性犯罪。
近日,该院受理了一例减免罚金申请,因无具体审查方式以及审查标准的规定,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江津法院以对该申请的受理为契机,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探索建立罚金减免机制,并出台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罚金减免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
据悉,《流程》从罚金减免申请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范围、申请方式、必要证据材料、审判组织、审查方式、办理期限、监督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定。
其中,《流程》中明确,申请减免罚金发生在执行环节,被执行人应严格自主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提交受灾、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依职权调取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核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
《流程》规定,办理罚金减免申请应当作出裁定,并明确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生效方式(送达即生效)以及法律后果。准予减免的,原执行案件终结相应金额执行,并解除相应强制措施。
对于虚假申请者,《流程》也提出,对虚假申请骗取减免的,将撤销原减免执行裁定,恢复对应罚金的执行,并根据其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日,江津法院还现场办结了刘某减免罚金申请。据了解,刘某因触犯刑法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万元,因逾期未缴纳罚款被移送执行。当时,因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津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前,刘某向江津法院提交免缴罚金申请。江津法院执行法官适用罚金减免机制对刘某减免罚金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控,对其住处、所在社区及相关医疗机构的走访调查,查明刘某因患重度尿毒症,每周还要定期接受透析治疗,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符合罚金减免的条件。完成上述审核并经过相关流程后,执行法官作出了裁定,免除刘某某罚金。
现场,执行法官向刘某送达裁定书,并现场解除了对刘某的执行强制措施。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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