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处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以及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审批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 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对军队文职人员“不得”结婚对象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外国公民、无国籍的;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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