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
《梦梁录·卷二十·嫁娶》记载:“婚娶之礼,先凭媒氏,以草帖子通于男家。……其伐柯人两家通报,择日过帖,各以色彩衬盘、安定帖送过,方为定论。然后男家择日备酒礼诣女家,或借园圃,或湖舫内,两亲相见,谓之‘相亲’。男以酒四杯,女则添备双杯,此礼取男强女弱之意。如新人中意,即以金钗插于冠髻中,名曰‘插钗’。若不如意,则送彩缎二匹,谓之‘压惊’,则姻事不谐矣。既已插钗,则伐柯人通好,议定礼,往女家报定。”
从《梦梁录》记载来看,南宋末年,婚姻仪式相对简单,把纳采和纳吉结合在一起。双方先通过媒氏,用草贴交换婚姻双方的姓名八字以及家庭背景,双方家长经过占卜后,同意议婚称为交换“定贴”。然后男方备礼去女方家或者约定的地方见面。参加的有男方和女方以及双方的家长,因为是双方亲人陪同,相互打量,因而称之为“相亲”。
(宋代金钗)
相亲的结果,如果准新郎感觉到满意,就把一支金钗插到女方的发髻上,称之为“插钗”。然后通过媒人就可以议聘礼报定。如果不同意,需要送两匹丝质绸缎作为补偿,称之为“压惊”。可以看出,即便是相亲,男方的主动性强,可以表达同不同意两种意见,而女方在当时是无法发表意见的。
同样类似的记载还有,明代冯梦龙根据宋话本《西山一窟鬼》整理的《一窟鬼癞道人除怪》中,讲述了南宋绍兴十年(1140年)临安府吴秀才相亲的过程。也是在媒人的说和与陪同下,男女二人亲自见面相亲。吴秀才看到李乐娘犹如嫦娥下凡,于是“当日插了钗,离不得下财纳礼,奠雁传书。不则一日,吴教授娶过那妇女来。”同《梦梁录》记载一样,相亲插钗,下聘成婚,总体来说男子具有主动权。
由此可知,相亲的习俗,最晚在南宋时期就开始存在。并且南宋时期男女大防并没有到了后代那么严酷,而是双方还有一定选择的权利。然而到了南宋末年程朱理学被奉为正统以后,后代延续,女子的地位从此开始一落千丈。
如《大明会典·卷七十一·婚礼五·庶人纳妇》:“洪武元年,令凡民间嫁娶,并依朱文公家礼行。”《大明律·卷六·户律三》:“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可以看出,明代在婚礼仪式上继承了朱熹制定的婚礼“四礼”,制度上更加明确了家长包办制。
不过,即便如此,南宋的相亲习俗还是有所延续,民间依然存在相亲的习俗。诸如明代万历时期刊印的《金瓶梅》第七回:“薛媒婆说娶孟三儿,杨姑娘气骂张四舅”中,就有详细描写西门庆在媒人撺掇下,相亲并娶孟玉楼的故事。虽然是小说,不过肯定有事实基础,因而是南宋相亲的继承,然而在小说中并没有插钗环节,而是直接下聘礼订婚期,自然是略带夸张。
清代不但继承了明代婚姻制度,而且对女子限制更加严厉。《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婚假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可知女性在婚姻上基本上失去了自由,相亲习俗基本消失。然而在一些清代笔记故事中,似乎有买妾相亲的,不过这已经不是宋代那种未婚男女相亲,而是纯属于买卖性质的婚姻。
民国成立以后,受西方自由思想影响,女姓对自由平等权利的追求得到较大释放,并且体现在明文法律中。诸如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并于次年5月施行。其中关于婚姻规定有“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订定”,“一夫一妻制”、“两愿离婚和诉讼离婚”等,使得女性权利得到法律确认。不过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很多人一夫一妻多妾,不少婚姻还是包办婚姻等,社会弊端无法根除。
然而在民国期间,随着女子地位的逐渐提高,女权主义盛行。在比较开化地区,可以自由选择对象。因而男女相亲开始流行,并且有女子开始登报征婚,比如1931年7月,上海《民国日报》就登载了一位女子的征婚启事,提出男子在相貌、人品、经济等方面八个要求。
而真正把女性从婚姻桎梏中解脱出来,是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无论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施行过程中,妇女地位和男子得到彻底平等,过去的包办婚姻被严格取缔,男女自由恋爱得到社会的公认,因而相亲习俗成为不少男女步入婚姻前交往的基础。
不过,上世纪相亲,大都是男女双方的在亲朋陪同下,第一次见面只是简单了解,然后才决定是否进入先一步交往。而如今大多是男女双方相约见面(相亲),双方家长一般很少参与。至于媒人,到现在很多婚姻中都成了形式,并不像以前那样起到主导作用了。
以上就是关于相亲习俗的历史溯源,就纵观历史而言,在古代女子在婚姻制度中并没有多少自由,完全受家长或者男方主导。因而即便是宋代开始有了相亲习俗,也不代表自己能发表意见。而从民国起女子才有了发言权,并且到了建国后女姓地位才真正和男性平等,并且在婚姻中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另一半,这是当今婚姻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之一,也是社会进步的明显标志!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2021/11/15榆木斋
主要参考资料:
《周礼·地官司徒·媒氏》
《仪礼·士昏礼》
《唐会要》
《唐律疏议·户婚律》
《宋史·志·卷六十八·嘉礼六》
《梦梁录·卷二十·嫁娶》
《大明会典·卷七十一》
《大清会典事例》
《亲属编》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