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带着小孩在小区广场玩耍,因为大妈们天天要在广场上跳舞,便驱赶小孩,不让孩子们玩。谁知双方发生语言冲突,一群大妈将男子团团围住,直接上手。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小区有片宽阔,地面又整洁的广场,做为附近居民的休闲场所,居民们在晚饭后,或是休息日,喜欢到广场上转一转,小孩子也喜欢到这里做各种运动。
这片广场同时也被喜欢跳广场舞的大妈们看中了,自从看中这片广场后,每天准时准点,大妈们都会拖着音箱来这里跳舞,若是哪天稍微迟了几分钟,也有负责占场的大妈提前来。
认准这片适合跳广场舞的大妈们,对任何来占场的人都会进行驱赶。这天晚饭后,同住在小区里的男子带着孩子下来转转,这时大妈们还没有来跳舞,孩子们在一起玩的很开心。
就在孩子正在广场上欢乐的奔跑时,一群穿着以红色上衣为主的大妈们又准时进入了广场,她们非常有凝聚力,到了广场上有负责摆放音箱的,有负责整理队形的,还有几个人负责清除场地。
轰的一声巨大的声音,打破了原本正在享受夜晚宁静的人们,大妈们先用音乐占用了广场,一些正在散步的人,自觉的退出了广场,留出空地由大妈们跳舞。
可这些孩子们并不知道这片广场,早已被广场舞大妈们占领,并且十分不欢迎他们在这里玩,大妈们看孩子还没离开,于是出来几个穿着红色和黑色上衣的大妈对孩子们进行驱赶。
这时正在一旁陪孩子的男子,看孩子们玩得正开心,且他认为这片广场居们都有资格玩耍,便没有带孩子离开,甚至大妈们严声呵斥孩子离开的声音引起了他的反感。
男子此时出来对大妈们放出很大声音的音乐提出了意见,同时要求大妈们不要驱赶孩子们。可是大妈们怎么可能将男子的话听进去,不仅自顾自的准备跳舞,还对男子和玩耍的孩子进行嘲讽。
她们觉得男子不够尊重老人,平时都是在这里跳舞,现在却跳出一个阻拦的人。男子听了几句,本想按捺下有些生气的心情,可是大妈们一直喋喋不休,男子终于忍不住了。
男子认为既要尊重老人,也应当爱护幼小。男子对大妈们的语言反击,引起了大妈们的众怒,她们仗着自己人多,一下拥上前去,将男子团团围住。
大妈们的行为是出乎男子的意料的,男子面对这么多大妈还是有些惊恐,只见一个黑色衣服的短发大妈先上前揪住了男子的T恤衣领,男子也回手拽住大妈的衣服。
这时围在外圈的几位红色衣服的大妈也连忙上前,帮忙黑衣大妈撕扯男子,男子被围在里面,抵住墙,走不得,也跑不得,围围还不断的发出大的叫声。
这时男子想要突出重围,一把将面前的一位红衣大妈,推了出去,大妈有些始料不及,重重的摔倒在地上,马上又试图从地上爬起来。
这时是音乐声,撕扯声,孩子的哭声吵成一片,周围的居民发现情况不对连忙报了警。
民警将双方都带走,进行调查和处理。大妈们表示,这片广场是她们一直以来跳舞的地方,每次来的时候,大家都会主动让出空地,所以她们才对占地的孩子们进行驱赶。
可是大妈们的说法,引起了附近居民的不满,他们认为,小区的广场场地是由附近居民,包括孩子们一起使用的,大家在一起和谐共处,才是小建广场的初衷。
公共场所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呢?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既然是提供给公众进行工作、学习休息的公用场,就意味不是可以随意占用的。
刑法未对公共场所进行明确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发生了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小区建公共广场的意义就是大家可以在一起和平共处,相互建立起良好的邻里关系,不要因为一己私利,将自己推向法律底线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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