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海南满183天以上。
3、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享受个税优惠政策的个人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经营所得: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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