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的罗女士,最近办了一件“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事情。
罗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和自己的丈夫离婚。丈夫也同意两人离婚,但是要求罗女士赔偿精神损失。丈夫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和罗女士结婚十几年,罗女士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情夫“偷情”。并现场提供了一部手机,里面保存了一些偷情视频,可以证明罗某婚内出轨的事实。
罗女士一看慌了神,借着法庭质证期间,快速拿到手机把视频给删除了。
罗女士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其丈夫的合法权益,是对法庭秩序的藐视,严重损害了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罗女士的这一番“骚”操作,简直是惊呆了“老铁”。难道她不知道,删除的视频可以恢复吗?难道她不知道,自己是站在庄严的法庭上,不管手机里的视频能不能成为证据,起码她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法院依法决定对罗某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
此事经过网络爆料之后,网友们纷纷评论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网友季风洋流365:销毁证据就不用恢复了,法院直接认可举证内容有效,女子直接承担证据销毁的不良后果。
网友大明白:太明显了,小罗一定是做贼心虚,否则为什么这么慌张呢?
网友leerei2004:不值得同情,这下连调解的过程都省了。
婚外情的冬天来了?什么证据可以认定出轨行为?
婚外情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有可能上升到刑法层面。如果和未满14岁儿童发生婚外情,如果与军人家属发生婚外情,都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坐牢的。
在现实生活中,婚外情一般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获取婚外情的证据,是有一定难度的。即使拿到了证据,法院是否会进行认可,还要综合考虑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认定婚外情的证据一般有:因一方出轨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出轨方与异性在一起的隐私视频、照片、酒店开房记录;还有能够查证属实(实名认证)的网络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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