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浅说
民间金融又被称为“非正规金融”,是指游离 于经国家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 有以赢利为目的的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 间的资金筹借活动或价值转移,其金融行为与国 家依法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相对存在。
两者最大 的区别在于是否受制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 理,与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相比,民间金融具 有下列若干特点:
第一,交易对象特殊,民间金融 的交易对象一般不被正规金融机构认可,一般也 不具备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所需融资的资格;
第 二,民间金融活动通常没有也不需要规范的中介 机构,也没有确定的经营地点;
第三,通常情况下 民间金融游离在金融监管体制之外,不受或者较 少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
第四,民间金融活动 既是一种经济关系体现,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即为 由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范的贷款和借贷之 间的关系,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间融资发展现状
( 一) 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形式多样化
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激发了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中小企业对金融市场的 融资供给需求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势头。
然而,在现 有的信贷规则和受限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模式存 在的问题,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中小企 业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
基于这种背景,民间融 资以其灵活快捷方式与中小“短、快、灵”的资金需 求相契合,使之成为了除正规金融以外的重要的 融资补充,且发展势头迅猛。
当前,民间融资发 展的模式日趋多元,涉及信用贷款、动产或不动产 抵押借款、地下钱庄、担保及有价证券抵( 质) 押融 资等。
虽然民间融资规模和形式在不断发展变化,但其非正规化特点依旧明显。
( 二) 民间融资利率较高,风险累积
民间融资的成本普遍高于正规金融市场,但 民间融资市场中借贷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却比正规 金融市场高得多。
民间融资的对象也是投资于短期获利大 但风险极高的热门投资领域,很少涉及长期生产 经营规划,整体民间融资的投机性质较强.
正是由 于民间融资行为的种种不规范性以及高度市场化 带来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造成了诸多金融风险和 社会风险。高利率和高风险,也是民间融资非正 规化的一个显著的表现特征。
( 三) 民间融资目的转变,投资性融资显著加温
然而这种较为单一的融资目的 在近年来发生明显变化,投资性融资显著加温,在直接的融资目的上呈现出一定的金融性,包括了会头融资、股权投资、实业并购等带有显著的金融 投资色彩的融资.
整体的融资规模自然也大幅度提升。对投资需求的民间融资,大多数只是对短期投机性投资和热点投资部门的投资需求,具有 盲目性和短视性的缺陷,往往暗含着违约风险。
( 四) 民间融资发展地区差别大,呈现非均衡发展
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 异性。民间融资的地区差异性的原因就在于我国 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及各地区的民营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差别。
目前,民营经济和民间融资的关系十分紧密,民间融资发展迅速的地区以沿海民营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三地为主,内地发展相对迟缓。
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省 份,民间融资市场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融资 主体的发展和壮大过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营经济发达的浙、闽、粤三省是我国民间金融起步较早的省份,数据显示,民间融资约占在这三省 融资总额的三分之一,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
以福建泉州为例,作为民间融资发展的先发地区代表,泉州民间融资发展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发展差 异性显著。
泉州作为福建省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民间资本雄厚,据不完全统计,拥有民间 资本达 2 万亿元,民间资本借贷活动活跃。
晋江、 石狮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截 至 2018 年末,共办理民间融资 5444 笔,金额 420 亿 元。正是地区民间金融的差异性发展特点。造成了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困难。
各地区规范标准 不一,地方政策态度也表现不一,很难将民间融资 全面规范化推进发展。
二、民间融资非规范化发展成因: 法律缺失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规范化法律缺失,既包括 全国范围的可适用的具有统一标准的规范化法律 缺失.也包括对民间融资活动的具体活动范围和 非法性质界定标准规范化的法律的缺失.
同时还 包括对民间融资发展法律规定的制度缺失。这三方面的法律缺失,是民间融资非规范化发展的最 重要的成因。
( 一) 统一的可适用性强的规范化法律缺失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的影响,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发展的特点。
差异化的民间融资市场,引起各地不同发展水平的民间融资业务的监管标准和业务界定标准及市 场规范标准等规范化法律各不相同。
在全国范围内,对于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法律文件零散分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公民和企业法人间的民间融资活动进行零散的解释说明,因此,目前尚缺乏一部对于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专门法律。
正因为缺乏全国统一的可适用的规范 化的法律,部分民间融资市场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都会出台相应的地区法律法规来规范当地民间借贷行为。
并不能像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一样具 有普适性,而且地方法规的执行标准相对宽松,对违规行为的执法也相对较为松散,法律执行效率 不高。
( 二) 民间融资业务的非法性规定的规范化法律缺失
民间融资活动范围内的民间融资的主要业务 和融资的非法性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化的法 律标准。
如前文提到的最高法对于借贷利率上限 36%的规定,但这仅仅只是规定了超过 36%的 部分约定无效,并没有明确表明超过部分属于非 法集资还是高利贷等性质的非法活动。
此外,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行为的界限划分还不够清晰。
在现有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很难完全有效地区分一些民间融资业务属于合法性质还是非法性质。
从民事关系主体来看,民间融资包含了自 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针 对在民间融资市场上,不同的民事关系主体的借贷业务。
很难明确区分具体哪些是属于合法的正规的融资业务,那些是包含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性质的融资业务。
针对不同业务内容并没有相对成熟完善规范化的法律体系来 确保其内容的合法与非法性质区分。
( 三) 民间融资规范化的法律制度缺失
从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制度的历史可以 看出,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规范化发展。
以往很多相关金融法规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和背 景下制定出台的,且多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为主, 往往缺乏预见性、全局性和长期性。
仅反映了在特定经济发展时期政府对于民间金融发展的态度,从民间融资的规范定义到民间融资业务的规范化规定及监管惩罚等规范化法律制度建设不足问题严重。
三、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法律路径
( 一) 加快建立全国范围内可适用统一的专门性监管法律要加快对全国民间融资市场的调查和研究。
在对全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加快研究关于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普适性的法律法规,减少现阶段因各法律法规零散规定的弊端。
对全国范围内的民间融资业务进行统一 的法律监管,使得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纠纷都能在具体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规定里得到法律解释,从而规范全国民间融资市场。
改变各地区在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上各自分散的局面,建立规范化 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民间融资法。
可打破各地区民间融资市场的封闭性,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有序的民间融资市场提供法律规范保障。
另外,在建设全国范围的民间融资法律的同时,要适当尊重地方的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针对各地区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要不与全国民间融资 的法律有质的冲突,应该是要继续保留部分地方 法律法规的灵活适用性。
( 二) 建立细化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民间融资的合法与非法界限民间融资的具体规范化法律建设,尤其要注重对民间融资合法性和非法性的活动范围进行细区分。
并且要建立细化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具体 的民间融资业务的合法性内容和非法性的“非法” 度量。对民间融资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业务要进 行明确的肯定和法律保护。
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高利贷行为等诸多非法的民间融资业务也要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明详细的判定标准、判定准则以及相应的惩罚机制。
尤其是部分民间融资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难以具体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只有在法律细则对这些界限进行明确区分,才能在现实中针对具体的民间融资的复杂性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化管理。
建议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 形态制定法律法规,如针对民间借贷、合会、典当行 等,分别制定法规,并对参与者的市场准入标准、退 出机制、违法行为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 三) 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法制化进程,加强 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建设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与民间金融 相对应的完整法律体系,尽管有规范民间融资的 法律法规。
但是也存在不明晰、不明确的缺陷,从而导致民间金融活动在合法、非法之间游移,也导致了民间融资行为会因为国家的政策风向在重刑和无罪的两个极端游走。
因此,制订专门的法律 条例确认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保障和改善民间金融的正当权利和生存空间,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准确把握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
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这就是当前政府对民间金融发展进行规 范化过程中所要采取的关键步骤。除应明确法律地位外,同时也要加快对民间融资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建设工作。
要从制度上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 律保障和法律约束,而不是仅仅依靠某些地区的 政策法规和相关管理条例来进行约束。
应该在制度上通过明确的相关立法和执法程序强化对民间 融资的法律定性和管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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