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3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为积极贯彻《通告》精神,认真做好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临洮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
2022年11月24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藏有土枪两支,并当场查获,并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临洮法院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如火药枪),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如气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后语
法官提醒
根据《通告》精神,凡在202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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