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彻底摒弃原有的“躺平”思维,关于案件的审判监督方面变得更加有担当有作为。下文将简单描述《意见》所作出的核心改变。
一、扩充、明确了最高院可以受理的再审范围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向最高院再审的案件受到了很大限制,如果判决本身二审是高院作出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一般也只能在省高院转圈,不能直接向最高院提出。当时这种立法模式,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减轻最高院诉讼负担,二是给省院充分的自主裁量权利。
但是经济发展下,或者说现实需要,最高院得重新对部分案件恢复再审职责,才能保障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
《意见》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裁定提审:(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三)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四)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
二、明确上级法院应该提审的情况,防止高院不断发回重审
实践中常有一种情形,当事人通过纠错程序上诉、再审,上级法院审理后发现有错误,不直接提审改判而是频繁发回重审。一方面这种操作方式可以延长审限,减轻法院诉讼压力,另一方面也是给下级法院“反思改正”自己错误的机会。但是这种做法却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给当事人增添了负担——上级法院完全有能力改判。
结合一些法院的内部数据,《意见》着重在上级法院提审部分进行了明确。
《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了再审提审,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上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申请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提审。
三、扩大了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和来信来访也可启动再审
再审不再仅仅局限于向法院提出,向行政机构提出异议,再由行政机关转交法院,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再审方式。
《意见》第2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特殊类型案件的发现、监测、甄别机制,注重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启动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程序:(一)办理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二)开展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三)办理检察监督意见;(四)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或者问题;(五)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六)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七)开展案件舆情监测;(八)办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移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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