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停车找不到停车位,转了一圈将自己的豪车停在了别人的车位上。事情办完准备开走时,车底盘被地锁刮到了,机油漏了一地,男子将车停在原地半个月:不赔钱,我不走。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韩先生经常开着车来附近办事,有时能找到空的车位,大多数的时候赶上高峰,根本找不到停车位。附近有一个停车场,韩先生算是老熟人了,经常把车停进去。
这天韩先生又跟往常一样,在路面上转了一圈,找不到停车位,又将车开下了地下停车场,赶巧今天又是车流高峰,偌大的一个停车场,找不到一个停车位。
韩先生转了几圈,看到一个空的停车位,但车位上安装了一个圆形的地锁,韩先生之前将车停在有地锁的车位上,就遭到过车位主人的投诉,要求挪车。可今天事情紧急,又不得不停了。
韩先生犹豫了一下,仍是将车开了进去。他发现地上的地锁有点不一样,可时间紧急,也没有多想,径直开进去将车停好。
韩先生将事情办完又来开车,上了车刚开起车,听到车底一声异响,车子被卡住动弹不了。听这声音就知道车子出现了问题,韩先生连忙下车看看,原来是车位上的地锁翘起来,卡住了自己的车底盘。
不仅如此,被卡住的底盘,已经被地锁刮坏,油漏了一地。他看到这一幕,心里是又气又急。韩先生清楚的记得,之前也停在过有地锁的车位上,没来没有刮蹭过,这次漏油的发生就是地锁翘起来导致的。
韩先生经常来这一带停车,很多地锁都是坏的,但都没有像这个地锁一样会翘起来,将车底盘卡住,所以他认为,这就是停车场管理方管理不到位导致的。
韩先生为了保护好现场,向管理方索要赔偿,将车停在原车位上好几天没有开走。
韩先生找到管理方讨要一个说法,管理方却持有自己的看法。首先,这些车位并不是现在管理方安装的,是上一家管理方安装遗留下来的。由于刚接手停车场,还没来的及整改,导致车辆乱停。
再者,这些安装地锁的停车位本就是供楼上的工作人员专门使用的,并不是韩先生所买下来的车位。
对于韩先生要求赔偿,管理方认为韩先生做为一个成年人,也应该负有很大一部分责任,明知不是公共车位还要停,停进去的时候发现地锁翘起仍旧停在那,本就是不正确的。
最后经过协商,由韩先生走保险维修,次年保费上涨的部分由管理方来承担,且还会再给韩先生一份额外的补偿,韩先生表示同意,这件事才算有了个结果。
面对乱停乱放,让很多业主都头疼不已,不安地锁外来车辆直接停车位上,安上了地锁,外来车辆横着放也要占着车位,不仅影响车位主人停车,车了问题还要找车位主人赔偿。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从法律角度分析韩先生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
1、韩先生在看到车位有地锁,仍将车开进去的行来,是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具体到这件事情中,韩先生将车停在了别人的车位上,做为车位的主人可以要求韩先生付所占车位时间的费用。
2、那么韩先生擅自将车停进了有主的车位,因地锁翘起将车子刮伤,原车位的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赔偿法则,韩先生的车辆损害需要车位主人赔偿的前提是车位主人存在侵权行为。
韩先生私自将车停到别人的车位上,导致了车子被刮坏,韩先生停车与被刮坏之间都是韩先生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车位主人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区域内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法律规定,管理方应遵守的义务,包括对停车场内的养护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基于对方是停车场的规定使用人,或车位业主。
韩先生不是车位主人更不是规定的使用人,管理方与其也就不存在服务关系,韩先生无权将车停在别人的车位上,也就没有理由要求赔偿。
对于这件事,您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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