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有权收回。
村民连续二年闲置、荒芜耕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我国重视保护耕地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利益,给予合理补偿,以确保公平合理。同时,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收回土地的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操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处理土地问题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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