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有可能分到部分份额的,只要你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行。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具有优先的效力,只要有遗嘱,属于遗嘱继承了,就不应该进行法定继承了。
那么,如果有满足上述条件的继承人,死者没有给他有必要份额的话,是必须需要先给他必要的份额,其余的才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的。
那么,就需要看你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了。
2.要想满足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从实践中,主要是一老和一小,一老就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小就是属于未成年人。
三是属于继承人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这个范畴就是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3.对于前两个条件是比较明显的,你自己对号入座就行了,现在主要说一下第3个条件。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显然,养子女也属于法律上的子女。
那么,接下来就要看你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养子女了。
4.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民间存在着很多私下收养的行为,这属于事实收养。
不过,在《收养法》实施之后就必须进行收养登记了,否则,从法律上是不认可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
这一原则,《民法典》继续进行了沿用。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如果你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前被收养的,那么可以认定为收养关系成立。
但是,如果你是在这之后被收养的,由于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也就没有继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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