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1.化妆品处罚高频违法情况是「化妆品过期」以及「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因为此情况过于高频,往期案例也已涉及,故未进行排列;
2.在抽检中的不合格化妆品,在实践中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处罚。此处罚若经营者完成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豁免。
3.《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实施前,适用的法律规定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并市监处罚[2022]352号
违法情形:1.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产品抽检不合格)。
违法依据:《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减罚依据:《山西省药品监督治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的)
加罚依据:《山西省药品监督治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不能提供法定应当建立或保存的生产、购销记录或检验报告、资质证明等资料,使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无法进行追溯的)
处罚结果:2万元+3万元
2.温鹿市监处罚〔2022〕82578号
违法情形:1.经营使用未经注册的进口特别化妆品和未经备案的一般化妆品;2.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无使用期限);3.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违法依据:《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五)项;《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减罚情形: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内部了解实际情况,并向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同时,经调查,其行为系店内员工所致,当事人事先不知情,存在一定的非主观有意。
减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2.5万元+0.5万元+警告。
3.邮市监处罚〔2022〕473号
违法情形:无中文标签
违法依据:(《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实施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实施后):《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监督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减罚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至我局调查时止,未发觉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处罚结果:货值金额1.5倍罚款303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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