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这样一条新闻。一名女孩15岁时不小心骑车撞坏了一辆宝马车。当时双方已经和解,宝马车主也没有要求女孩赔偿。女孩本以为没事了,结果等了三年,年满18岁时,却被保险公司告了,索赔35000元。
女孩妈妈说,女儿当年才15岁,骑车时不小心撞到了一辆宝马车上。车主是一位女士,见女儿还未成年,因为自己车有保险,就自己承担全责,没让女儿赔钱。等交警来了后,见当事人表示不追究,就让他们签了和解协议,之后女儿就走了。
本来以为这事早就过去了,当事人也没追究她女儿的责任。可没想到,事情过去三年了,女儿18岁了,却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是保险公司起诉她女儿,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5000元。
经过和保险公司沟通和一番打听。女孩妈妈才把事情理清楚。原来当初宝马车主以为自己有保险,所以没要求女孩赔偿,走了保险。但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划分,那场事故原因是女孩骑车逆行导致,所以判女孩全责。这下保险公司不干了,既然不是宝马车主全责,那保险公司就不愿赔付保险。宝马车主于是就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且赢了。
保险公司输了官司,自然也不愿吃这个亏,既然交警认定是女孩全责,那这笔费用就得找女孩要。因为女孩当时未成年,所以保险公司等了三年,等女孩满18岁时,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孩赔偿维修宝马费用。
而据法律人士介绍,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既然宝马车主放弃追究撞车女孩责任,转而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那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利要求女孩进行赔偿,这叫代位追偿。
你们觉得保险公司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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