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某48岁,出生于四川,小学文化,在镇上开了一家卤味店。
抛开各种成本,他一个月赚的不是很多,好在他是个单身汉,既没有老婆也没有孩子,平常也住在村里,是自己的房子,所以省掉一大笔钱,日子过得还算滋润。
除了平日的衣食住行,周某最大的花销就是按摩,自从朋友带他去过一次后,他就对此念念不忘,隔三差五就要去一趟,每一次都点技师小夏给自己服务。
小夏只有23岁,是外地人,她给周某按摩了很多次,两人之间很熟悉,关系也挺好。
这天晚上,周某又一次来按摩店按摩,等结束已经是凌晨1点多,小夏也到了下班的点儿。此时,周某提出请小夏吃宵夜,小夏本来也想吃点东西,所以并未拒绝
吃饭期间,两人一起喝完一瓶一斤装的白酒,小夏酒量差,已经酩酊大醉,站都站不稳,她平常住在按摩店三楼的员工宿舍里,于是就让周某将自己送回去。
可是,周某看着醉醺醺的小夏却起了歹意。他搀扶着小夏坐进自己电动三轮车的车斗里,准备将其带回家。回家途中,周某就忍不住了,他直接在车斗里强奸了小夏,造成其阴道和肛门受伤流血。
之后,周某在原地休整了一段时间然后继续驾车往家走,当又开出去五六公里后,周某又一次控制不住自己,他把车开进一条偏僻道路上,再一次跟小夏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他准备倒车离开,可周围黑灯瞎火的,他没看清楚路,后车轮陷下路边,无法开上路面,小夏也从车斗里摔了出来。
此时,天已经快亮了,周某也在这个时候发现小夏失血很多,他将三轮车和小夏留在此处,一路小跑,想到附近的村子里找人帮忙拖车。
在周某找人期间,当地的综治巡逻员刘某发现了路边的三轮车和躺在地上的小夏,他看小夏流血,于是赶紧报警并拨打120。十多分钟后,周某带着帮忙的人赶了回来,120医护人员和民警也相继到达。
随后,小夏被送医院救治,民警则是将周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晚上10点左右,小夏在医院接受乙状结肠造瘘手术时死亡。
经鉴定,小夏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死亡原因符合在会阴部损伤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纤维化死亡;死亡与自身疾病相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不足之处无因果关系。
周某的判决
周某违背被害人小夏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起案件比较特殊,小夏的死亡原因符合在会阴部损伤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纤维化死亡,即小夏的死亡系多因一果。
简单说,周某要为小夏的死亡承担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归案后,周某的供述并不稳定,而且在一审庭审时当庭翻供,供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及事实相悖,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周某强奸致死小夏的行为,给小夏父母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应予以理赔,但因为小夏死亡是多因一果,可适当减轻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夏丧葬费27212.5,按照80%计算,再扣除周某已赔付的20000元,法院支持1770元;而小夏父母的交通费合计2000,按照80计算,法院支持1600元。
至于小夏父母所提死亡赔偿金的诉请,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该起案件经过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5年;赔偿小夏父母经济损失3370元;扣押再案的三轮摩托车予以没收。
对于一审判决,周某不服,上诉提出:
原判认定强奸罪的罪名不当,原判没有认定其有自首行为不当;原判量刑过重。
周某的辩护人提出:
原判认定周某趁被害人醉酒无法反抗之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原判定性有误,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周某的行为虽然是致死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周某的行为应认定自首。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认为:
伤情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案发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DNA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周某趁被害人醉酒难以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周某归案之初虽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但之后对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是否处于清醒状态的供述反复,且一审时,当庭称与被害人系商量好后出去,被害人是在清醒状态下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翻供内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原判认定其不构成自首,并无不当。
周某强奸致人死亡,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因被害人死亡原因符合会阴部损伤基础上因心传导纤维化死亡,属多因一果,原判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综上,二审法院对周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配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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