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听说过同性恋,但都知道常识:我国目前不允许同性登记结婚。而孙某认为:“‘夫妻’是指身份和关系,而不是男女。“婚姻是自由的,为什么同性恋情侣不能结婚?”在与民政局登记员辩论无果后,他找到律师石伏龙,于2015年12月16日向长沙芙蓉区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将芙蓉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此举被舆论称为“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婚姻法》中第二条关于“一夫一妻”的规定。孙某和胡某当时被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该条规定指结婚登记“只能一男一女”,并拒绝为他们登记。两人称民政局人员错误理解了法律条文,认为“一夫一妻”不等同于“一男一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原文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条目中并无提及“一男一女”,但该法其他条文中多次以“男女双方”指代婚姻关系中的两人。
法庭上原告反驳称,他要缔结的婚姻关系既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所禁止的情形之一,也不属于第十条所列婚姻无效的情形,公民的结婚权利属于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因此民政局应该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为原告登记结婚。婚姻自主权是公民天然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这项权利,但是何为法律上的“婚姻”?
这场庭审从上午9点到12点,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文麟的请求。
我国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一个较大的群体,他们对感情生活的选择应当被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也不应因此受到侵犯和漠视。但是恋爱是个人自由,而婚姻却不是一个“私人的问题”,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与继承、抚养等很多制度相关,婚姻还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观,因此,它需要伦理和法律上的共同支持。美国人迎来同性婚姻合法化用了近百年的时间,且还没结束。在中国,仅仅期待一场行政诉讼就对这个复杂的问题进行裁决的想法未免太过于简单和轻率,但通过这场诉讼将同性婚姻正式纳入法律的范畴内予以关注和评价,这也是该案的积极意义。
中国社会在近年有出现同性维权的声音呼吁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中国的“LGBT”(指代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易性人)社会运动仍处在初始阶段;尽管曾有统计指中国同性恋者人数可能多达数千万,但大多数不会选择公开自己的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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