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重庆大足警方公布一起案件,一男子半年内通过“蹭”ETC或直接冲杆的方式,偷逃高速通行费46次,涉案金额97000余元。
2021年5月23日,大足区公安局邮亭派出所接成渝高速邮亭收费站报警,称一货车在没有办理ETC的情况下,尾随前车通过ETC专用车道出站口,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77.11元。
接警后,大足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发现该货车司机系江苏籍男子陈某,45岁,当天21时许,其离开大足时,以冲杆的方式经过邮亭收费站ETC通道,逃避高速通行费。当年7月,陈某被云南警方抓获,经审讯,其只承认偷逃牡丹源到河源476.4元高速通行费。12月,陈某因在高速公路逃费被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2022年6月,大足警方在江苏徐州将陈某抓获。陈某到案后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并称他没有走过高速公路。但警方在其手机多个App上查询到他的“踪迹”。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驾驶皖KQ3217的红色重型货车,在没有办理ETC的情况下,在全国高速公路网中,采取通行ETC专用车道尾随前车,或直接冲杆的方式,共计偷逃高速通行费46次,涉案金额97000余元,其中,在重庆高速公路路网冲站16次,涉案金额9170.68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近日,广东汕头潮阳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暴力冲卡逃费的案件。石某以冲卡方式逃交费用11次,合计金额2000多元。
2022年4月,石某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黑色汽车,在通过汕湛等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趁收费工作人员不备,以尾随前方车辆冲卡、直接强行撞击拦截杆或搬开专用阻隔水马等方式逃交费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石某以上述方式逃交费用共计11次,合计金额2000多元。同年5月,石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潮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收费工作人员不备,公然多次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处强行冲卡逃避缴纳通行费用,数额较大,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划重点
1、哪些车辆不用交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
武警部队车辆;
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2、哪些行为是国家整治逃费的重点严惩对象?
1组织、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2造成收费设施、交通设施较大损失的;
3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收费人员履行职责的;
4造成收费公路堵塞或者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或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
6使用伪造、变造车辆通行卡通过收费站的;
7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3、偷逃高速通行费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中国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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