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事件,如果抛开所有的法律法规等问题,其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除了已经死的胡鑫宇之外,第二责任人就是他的家人,第三责任人就是学校,为什么要这么样说,接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第一责任人:胡鑫宇本人
根据通报,胡鑫宇的死亡属于自缢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己了断了性命,造成这样结果的有很多外在的因素,但不管有多大的外在因素,最终的结果都是自己了断了自己的性命。
虽然出生于2007年的胡鑫宇尚未成人,但他也知道他的行为关乎到自己的性命,不管有多大的外在因素,最后的结果是自己造成的死因,自己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胡鑫宇家属
胡鑫宇情绪出现异常,不是一时的事,根据报导早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就曾经出现过,他在与家人的电话沟通时也表达了不想上学的想法,并且在一天之内曾经多次给家人打电话,至于有没有说具体原因,尚未有详情报导。
可能也是他家人认为他的学习压力大造成的,后来经过家人的安抚和劝解,也返回学校又继续上学,但在这期间他的情绪一直不正常,并且在书本上写过不少厌世的话。
如果他的家人能将发生的这些事情告知学校老师,让学校老师对他多加关注和疏导,也可能就不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或者他家人能不让他住校,每天在校外陪读,通过开导也会让他有所缓解。或者他的家人能直接让他暂时休学,并将他带在身边,更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实际情况是他的家人没有将他出现的波动告诉学校老师,也没有让他休学,只是认为他学习压力大,出现了厌学的情绪,短暂的安抚之后,又将他一个人送到了学校继续学习。
正是因为他家人没有注意这些,在胡鑫宇事件上应该负有第二位的责任。
第三责任人:学校
看到很多人将胡鑫宇事件的主要责任推给了学校,认为缴纳了费用学校就应该保证孩子的安全,并且因为学校是全托式封闭管理的模式,为什么就会让胡鑫宇轻而易举的离开学校,寻了短见。
这种将主要责任推给学校的方式不妥,不能因为你交了费用,学校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假如是在学校中发生的自缢行为,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无可厚非,但胡鑫宇是在校外发生的自缢行为。
在这个事件中,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一个是管理上的问题,因为学校属于全托式封闭管理,学生不能随意离开学校;而学校的老师也没有太注意胡鑫宇的状态,也是一种疏忽。
但就胡鑫宇整个事件来看,抛开法律法规的各种因素,除了胡鑫宇本人外,最主要的责任人是他家人,其次才是学校。
胡鑫宇事件,给了我们哪些警醒
从胡鑫宇事件,让我们每一位为人父母的人都应该引起重视和警醒,因为进入高中学习的孩子,已经不再是那个每天跟在你屁股后面跑的小孩了,并且这个年龄也是性格形成的主要阶段,还是人一生中最叛逆的时期。
对于这个时期的孩子来说,为人父母的我们不能像以前那样简单的批评教育,更不能像以前那样遇到苦恼给块糖吃的随意哄哄,要多与孩子谈心,多观察孩子,找出他们问题的所在,要对症下药。
同时,对于这个时期的孩子,疏要大于堵,多疏通孩子的心理,必要的时候需要带孩子去看一下心理医生,进行正确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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