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产公司经营困难,马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房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B销售公司支付欠薪、提成工资等,后又诉至法院。
本案中A房产公司在起诉之前已经陷入经营困难的境地,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严重不足,存在无法执行判决的可能。因此,由谁来承担责任,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分重要。综合查明的情况来看,A房产公司与B销售公司虽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投资人相同、登记的经营地点相同、办公场所相同,并共用A房产公司营销中心销售楼盘,两公司的销售提成等均由A房产公司营销中心制表员制表以及销售总监审核,故A房产公司与A销售公司为关联企业。马某虽与A房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销售A房产公司、B销售公司开发的楼盘,同时为A房产公司、B销售公司提供劳动,A房产公司与B销售公司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导致对马某的用工高度混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由A房产公司、B销售公司共同向马某承担经济给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房产公司、B销售公司支付马某2015年、2016年、2017年预留工资、提成款、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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