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土地权属争议也时常出现。如果在村集体范围内,村集体和行政机关都无法证明土地权属时,土地归谁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00号案例:海南省临高县仓米经济合作社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内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证据证明其权属,行政机关也无法证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争议土地应属于集体所有。”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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