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着一段视频记录着这样一起事件:11月25日,南京某大学图书馆内,一位女生正在校内图书馆内的阅览桌旁读书,一位身着黑衣的戴口罩和帽子的男子,凑到女生身傍,开始用手机播放不雅视频,并开始对女生说些乱七八糟的话,并问女生“做吗”等。女生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便趁机给自己的同学打了求助电话。
同学闻迅带着图书管理人员来到现场,呵斥男子的不雅行为,男子道:“我自己看,也没有强迫她看?”女生同学严厉回怼:“你想看可以在你自己宿舍看,这里是公共场所,怎么可以有这样的无耻行为,并对一个陌生孩子提出那样恶心的要求?”男子一直在为自己的无耻行为狡辩着,图书馆管理人员叫来了校内保安,控制并将男子送交警察处理。
实践中,有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猥亵他人与强制猥亵他人。分别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调整的违法与犯罪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强制猥亵的对象既可以针对男性,也可以是针对女性,但侮辱的对象只能是针对女性。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的行为,为强制猥亵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本罪不仅指行为人主动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强迫他人自己猥亵自已,如强制他人自慰、强迫女性自己摸自己乳房等,也是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甚至强迫他人与自已一起观看淫秽录像的行为,也是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但是,强制他人单独观看淫秽录像的,不是强制猥亵行为。
构成本罪是否需要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动机,本文持否定态度,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如果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动机,当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但是,行为人并非出于此动机,如基于报复妇女的动机,在公共场所强行剥下妇女衣服的行为,使女性敏感部位暴露于众人之下,这样的行为即使不是出于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动机,也严重侵犯了妇女性自主权,因此,要求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或出于满足性欲的动机,有人为添加责任要素之嫌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如在较发达地区,男女同事之间拉拉手、相互拥抱可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而在相对偏远欠发达地区,这样的行为高概率会被认定为猥亵行为。但是,猥亵行为也具有质的规定性,如抚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的行为,无论如何也是猥亵行为。
没有采取强制手段的猥亵行为,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摸女子身体、用下体摩擦女性身体、在女性面前裸露生殖器等行为,均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行为,尚不能受到刑法规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何评价本案中男子的行为
正如女生同学所言,你在自己宿舍里看没有人管你,可是,你在公共场所观看,且影响到第三人,并提出恶心的要求的行为,就是不法行为。确实,法不可能也允许干涉公民私生活领域,一般情况下,除了非法下载并传播不雅内容外,公民在家中观看这些内容并不违法。很早以前,曾经发生过的一起真实案件,一对夫妻晚上在家中观看不雅视频,被邻居举报后,相关部门破门而将夫妻两人拘留。这是一起典型执法错误导致的错拘案件,后来相关部门及时纠正,还夫妻以清白。这起案件中,夫妻并不是从网上非法下载不雅视频,而是在路边摊花十块钱购买的光盘,而购买少量这样的光盘仅供自己观看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是犯罪。
本案的实际情况下,女生独自一人在图书馆一张桌子旁读书,男子凑到女生身旁并开始播入不雅视频,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使得女生被动接受这样的不雅声和图,虽然男子没有强迫女生一起观看,男子的行为仍使得女生的性自主权受到侵犯,但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男子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他人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结语:以下结合一则真实案件,谈了猥亵他人与强制猥亵他人两种不同行为,行为性质不同决定了法律不同,两种行为分别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调整,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本案中,男子虽然没有采取强制手段逼迫女生观看不雅视频,但其行为仍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女生的性自主权,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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