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一六旬大妈在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漏扫”了一份价值75元的土猪肉,这一幕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直接将大妈“截胡”,表示不交两万罚款不能走,否则就报警。
大妈担心被抓,只有同意,但身上没带那么多钱,最后经过协商,大妈被迫签署了一份超市拟定的“自愿”赔偿协议书,又先支付了3000多远给店长,才得以离开!
回到家大妈本想将此事隐瞒下去,但苦于还有后续罚款要交,自己又没有能力去解决,只能和家人坦白,家人听后,为之震惊,觉得老人是被欺诈了,一气之下,要报警。
大妈听家人要报警,开始并不同意,貌似有难言之隐,但欲言又止,忍了回去,最终家人选择报警了!
民警介入后,发现事情可没有表面上那么简单,超市不但不承认欺诈大妈的事实,而且还提供了超市内的监控片段,从视频中清楚的发现,大妈已经不是一次“漏扫”了,这次的“漏扫”被工作人员逮个正着。
当大妈家人了解真实情况后,经过协商,超市也原谅了大妈,退回了3000元“罚款”,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来以为大妈被“坑”,结果大妈是个经验丰富的“漏扫”小能手。
也许是大妈年龄大了,真的是“漏扫”。不管真相如何,相信大妈经历这次后,不会再“漏扫”了。
有些网友觉得大妈的“漏扫”行为已经属于盗窃性质了,如果公事公办,大妈应该受刑事责任。
有些网友持不一样的态度,觉得即便大妈是盗窃,但超市不应该私自扣留大妈进行罚款,这属于“私刑”,超市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权利这样做!
大妈是否盗窃,我们暂且不说,即便是有盗窃事实,我们都了解,盗窃当然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但是,大妈类似行为虽然不止一次,但其窃取对象如果为食品或生活用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刑事谦抑性原则】,不一定作为犯罪处理!
那超市罚款这种“私刑”,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案是“不”,超市这种私自扣留大妈并处罚款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作为经营者,超市没有对消费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利!
而且超市的工作人员私自罚款,如果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实超市“漏扫”现象并不少见,自助付款本来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却成了某类人贪小便宜的漏洞。
希望那些“漏扫”者能珍惜自己的诚信,不要为了贪小便宜丢了诚信,最后得不偿失。
大妈是“幸运”的,“幸运”在年龄上,法律对她网开一面!
如果年轻人做出这种行为,那可就没那么“幸运”了,等待你的可能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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