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守是古时候的一种官名,始置于战国。以上问题趣历史小编将在下文为大家一一揭晓。
自我国西周时期以来,所奉行的分封制让诸侯的权力得到加强,管理一方水土,成为名副其实的土皇帝。到了秦朝以后,开始实行郡县制,中央集权开始提速,对地方的管控日趋严格,皇权至上被表征出来。
而到了西汉时期,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之上,又增添了之前诸侯分封制以安定功臣之心,稳定局势之后,朝廷在地方设置郡守以管理地方政务,由于其掌管地方政治、经济大权,所以其在整个王朝的治理体系中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直接参与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位置自然越来越重要。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颁布了推恩令,将诸侯的权力限制起来,取而代之的则是地方郡守。郡守在地方管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代天巡牧,让郡守的实际权力甚至要高过京官大员。
到了东汉时期,太守成为了地方长官,东汉末年时的群雄逐鹿,即地方太守之间的争斗。那么,汉朝郡守是如何一步步变得愈发重要又是怎样掌控手中的权利的呢
一、郡守地位及权力
1、地方长官
高祖施行郡国并行制之后,汉朝社会局面被稳定了下来,为了加强皇权,中央渐渐向郡县制靠拢,逐步限制地方诸侯王的权力。到了景帝时,掌管地方的官员是为太守,在册封时,太守们会拿到银印青绶,代表接受皇帝的任命,其官阶仅次于丞相、太尉等高阶官职,与御史大夫同授银印。
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中,太守就相当于父母官,是直接管理地方的最高长官。能够担任太守是一件荣幸的事,太守掌管地方军政,中央对选派的人选自然审慎,能够担任太守的人都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官员,深受皇帝的信任。
2、郡守职权
地方郡守在政治上最大的权力就是可以任命地方官员,直接参与地方各部门官员的任命和考核中,对于当地百姓而言,太守就是地方的最高长官。太守还掌管地方典狱诉讼的权力,直接影响社会治安,具有裁判权,地方法治体系的领导者。
除了任命、典狱权之外,各项地方政策和税收体系都由郡守掌管。郡守制发展成熟之后,太守干脆还执掌地方兵权,如果边境出现边患,那么太守就可以直接率兵讨伐,这也为之后东汉末年群雄割据埋下了伏笔。
二、郡守权力制约
1、监察机制
中央在任命地方郡守之后,也考虑到其权力实在太大,所以也相应设置了监察机制,刺史制度是中央观察地方官吏行政的重要形式。这种形式在汉朝强盛时有效,但是汉朝中央权力式微后,刺史往往同地方长官同流合污,欺上瞒下,监察效果大打折扣,东汉后期郡守与地方豪强勾结串联,形成一股股对抗中央的势力。
2、错误决策
形成东汉末年群雄割据状况的原因就在于东汉后期皇帝更换频繁,为了稳固局势,汉朝提高了州刺史手中的权力。虽然稳住了局势,但州刺史权力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迅速扩张,逐渐脱离了原本的监察职能,而是将触手伸向了行政权,渐渐地,州刺史成为了一地甚至多地的行政长官,为日后割据一方埋下伏笔。
三、郡守势重的本质
1、社会风气
汉朝是建立在血雨腥风之后的王朝,所以在民间,尚武习气很重,再加上汉朝选拔官员采取察举制,地方官员往往都会做一些侠义之举,将百姓逐渐引向自己的一方,百姓拥戴地方长官而非中央朝廷。
2、缺乏制约
郡守权力无限扩张的最根源问题在于监督机制的丧失,缺乏官员制衡。郡守与地方豪强士族勾结,垄断上升渠道,把周围都安排上自己人,虽然这一定程度上稳固了地方政治,但久而久之郡守权力无限膨胀,野心也随之显露出来,加之东汉朝廷式微,让那些蠢蠢欲动的郡守得以崭露头角。
总结:汉朝时在以郡国并行制稳固了社会基础后,开始逐步削弱诸侯的权力,取而代之的则是以郡守为代表的郡县制。地方郡守掌握地方军政大权,直接任免当地各级官员,还包括典狱诉讼权,甚至兵权,郡守实质上已经同后来的唐藩镇节度使一样拥有众多大权,俨然成为土皇帝。
更为致命的是,对于郡守朝廷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派去的刺史也会和郡守同流合污,欺瞒朝廷,到后来汉廷式微,地方刺史手中的权力也逐渐做大,渐渐脱离了监察职能,转为地方行政大员,并出现了后续割据一方的场面。
从为官一任的地方大员,到割据一方的诸侯势力,郡守完成了华丽变身,而郡守的社会地位上升与社会风气和缺乏有效监管息息相关,汉朝时期施行郡县制,限制了诸侯的权力,却让郡守崭露头角。
郡守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郡内之事无所不管。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除了郡守、都尉和郡丞是中央任命的,其他的属吏都是由郡守自主选用。对于自选的属吏,郡守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或是自己的喜好,近乎任性地选用、提拔和降黜。即便对于郡丞这样的中管干部,郡守也能绝对控制,因为郡守只是辅佐,相当于单位副职,若服从管理,那一切好说;不服从管理,则郡守完全可以绕过郡丞这个副职,直接将工作给下面的中层领导。一郡之中,郡守不能完全控制的,唯有都尉,因为都尉掌有军权。即便如此,都尉毕竟是佐官,还在郡守的领导之下。
二、对于属县行政有绝对控制权。郡守可以随时任命属县官员,罢免不称职的县级的官员,追究属县官员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县级官员的任用,主要是郡守从身边的属吏中选用的。郡守还设立督邮这个监察官,经常性对属县进行巡察,使属县始终处在监督管控之下。
三、对于郡境吏民有向中央察举之特权。魏晋时期实行九品官人法,由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实行科举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来选拔人才。而之前的汉代,实行的是察举制,也就是由郡守向中央举荐郡内的贤能之才。换句话说,你的才能首先要得到郡守的认可,才有可能被皇帝任用。比如我们熟悉的贾谊,就是由当时的河南太守吴公推荐给汉文帝的。
四、对于刑狱有近乎绝对之决断权。汉代的郡守拥有司法权,可以对郡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同时,郡守也有司法解释权,可以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对有无犯罪、犯罪的轻重进行裁决。可以说,郡守对于本郡的案件,审理之后即为终审,一般不会有向中央申诉、要求再审的机会。
六、对于地方军队有相当的支配权。汉代,年满二十三岁的成年男子,都要服两年兵役,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役,称为“正卒”。这些郡国的地方兵种,由天子和郡守分符调遣。正卒的日常管理由郡尉实际,但郡尉实际上只是分管军事的副职,郡守才是军队的主将。特别是与匈奴接壤的边郡,承担着保境安民、抵抗侵扰的重责,这些边郡的太守,不仅掌兵,而且兵力还相当强盛。我们可以看到,东汉末年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其中好多都是郡守(当时称为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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