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市民休闲垂钓行为,市农业农村委日前印发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7月20日起实施,主要对垂钓实名登记管理、“情节严重”的非法垂钓情形界定等进行了修订。
十大“情节严重”行为
一、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本《办法》自7月20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1〕9号)将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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