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甲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甲公司所有的厂房,李某对该厂房享有抵押权,法院依法对该抵押厂房进行拍卖处置。执行期间,张某等28人(原为甲公司职工)就已生效判决确认的工资等款项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厂房拍卖价款不能清偿参与分配的全部债务,故法院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确认李某对拍卖厂房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价款按参与分配的债权比例计算出的分配率予以分配。
张某等对执行法院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主张其工资等债权在分配顺位中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应按普通债权处理,并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
争议焦点:
职工工资债权在普通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实践中,对于职工工资在普通执行程序中是否具有优先权也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民诉法在2007年修改时删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职工工资在普通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即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具有优先权,应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删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是因为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关于职工工资的债权应按破产法规定来处理,即职工的工资、补偿金享有优先权。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按目前法律规定,虽然在普通执行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法律赋予了职工救济的权利和途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清算,职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企业破产。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普通执行程序将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将依《企业破产法》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最终职工工资依然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既然如此,要求职工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如此大费周折,既是浪费司法资源,又是劳民伤财。同时,对于职工而言,其工资是劳动者劳动的对价,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性质特殊,无法设定抵押担保,当职工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合时,如果工资债权不能优先与抵押权,将有悖于实质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意见或解释,解决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明确职工工资债权的地位以解决执行实务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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