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起走私废物案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我一个朋友因为走私废物案,一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期间,由于双方对于涉案数量存在重大争议,所以被告人没有认罪认罚。在二审期间,经过重新计算,会计师事务所发现确实存在重大计算错误,减掉了超过一半的数量。上诉人认为一审的重大错误已经解决了,所以想向二审法院申请认罪认罚,请问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了,还有认罪认罚程序吗?
吴国雄律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19]13号)第50条规定: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3、由此可知,二审程序仍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鉴于二审期间已查明该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上诉人又愿意认罪认罚,二审法院应该允许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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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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