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居住困难户?
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并获得增加保障补贴的被征收人家庭。
2、什么是居困对象?
指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并公示的居住困难人口。
3、什么是托底保障?
又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即给予居住困难户的一种保障补贴。对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
关于居住困难户的几个关键问题:
1、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提出主体。
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一般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2、居住困难户认定在产权人、承租人与同住人、安置对象之间存在一定利益冲突。
居住困难户认定成功有助于增大大蛋糕,但并不等于一定会有利于被征收人,目前上海法院对居困人口的应得利益分配相对倾斜。
3、居住困难户认定中的“他处住房”与公房同住人认定中的“他处住房”不同。
前者不仅包含私房、宅基地等在内,而且对房屋的范围一般只溯及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5年内;而后者则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但对追溯年限不做限制。
4、居住困难人口不等于在册人口。
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
5、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和保障标准。
人均低于15平米则是指认定该人是否属于居住困难人口的一个准入条件;人均低于22平米是指如该户人均补偿低于22平米的,则补足至22平米的最低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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