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寿县保义镇后楼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寿县保义镇后楼村卫生室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2日,我局开展日常检查时,在寿县保义镇后楼村卫生室,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负责人毕良益的陪同下,对该卫生室药房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药房检查发现货架上有七盒标注“华必达”阿奇霉素肠溶片,规格:6片/板×2板/盒,生产日期:2020.03.05,有效期至:2022.02,已超过有效期,和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如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今辰”黄连上清片,一同摆放在药架上备用。当场,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从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上述药品50盒,购进价格是19.6元/盒,与其他药品摆放在药房备用,上述药品平价使用。至2022年3月22日我局调查时,已使用43盒,剩余7盒。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对过期药品进行下架处理,致使超过有效期的7盒“华必达”阿奇霉素肠溶片仍与在有效期内的“今辰”黄连上清片等摆放在药房货架上备用。当事人备用的上述“华必达”阿奇霉素肠溶片货值金额为137.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涉案药品为非特殊管理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华必达”阿奇霉素肠溶片7盒;
二、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19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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