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北流市白马镇赵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赵某被北流市公安局白马派出所刑事拘留。
经查,2021年1月,北流市白马镇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平安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以及支付宝账号给上游犯罪嫌疑人使用,共接收上游犯罪嫌疑人转账入款4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900元人民币。2021年12月,赵某被北流市公安局白马派出所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提示
非法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对此依法予以打击,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 北流公安
责编 | 梁琪岚
校对 | 邓斯奇
审核 | 李飞月
监制 | 袁长松
出品 | 玉林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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