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试谈论一下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否占用楼间通道的问题。相信住在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都会遇到过类似情况,隔壁邻居老黄啊,在楼间通道订了一个VIP车位以专门常年摆放自己的爱玛(AIMA),在电梯间拐弯处与消防栓交接的空隙请法国顶级设计师搞了个索菲亚鞋柜,为了物尽其用、碳达峰碳中和在步梯间划定了专属区域以堆放废旧纸皮和塑料用品,那究竟该如何看待一些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的行为?
一、从业主的角度观察。作为同一小区的业主,一般看到小区内其他业主占用楼间通道都不会主动说事挑事,虽然是碍于情面、顾及邻里关系和谐而嘴上不说,但心里面还是对那户业主产生很差的印象,毕竟那些行为要么影响楼栋的环境卫生,要么阻碍业主的正常通行。当然,也有一些业主是容忍不了半颗沙子搁在眼皮底下的,果断介入与涉事业主进行交涉,交涉无果的,则依法采取进一步行动。
经本号翻查有关资料,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公开过一则这样的司法案例:门对门的两邻居,其中一户在楼道内安装了防盗门,将自家门前及楼梯下的公用空间全部圈占,严重影响其正常通行,另一户便多次要求拆除防盗门,均遭到拒绝。经有关部门处理未果,另一户业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事业主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业主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对其他业主构成侵权,并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涉事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楼道中的防盗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上述是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从行政执法角度观察。...........
三、从刑事责任角度观察。.......
综上所述,本文从业主角度、行政执法角度、刑事责任角度浅释了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占用楼间通道等物业共有部位的行为,借用某号的话语,邻居不说是碍于情面,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是职责所在,但法律法规规定是红线、高压线,不能轻易触犯!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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