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外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服务认证。
二、等价划分、认证要求
(一)一级
业绩要求:
在运营的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万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5万吨/天或至少有2个设施的处理能力≥3万吨/天。
人员要求:
具备不少于20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场运营人员。
(二)二级
业绩要求:
在运营的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万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2000吨/天。
人员要求:
具备不少于10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场运营人员。
(三)三级
业绩要求:
有在运营的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人员要求:
具备不少于5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场运营人员。
三、申请资料
1.环境服务认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运营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若通过ISO体系认证,同时提交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每种工艺至少提供一项运营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营效果监测报告;
5.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营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四、认证流程
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五、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认证后监督
六、证书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获得。
一般情况下,获证单位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企业是否持续符合环境服务认证的要求。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运营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若获证单位出现运营能力下降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单位责任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使用或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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