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哲说法;作者:刘哲
三级审批的回潮已经不是隐忧,而今在很多地区已经成为事实。
为什么?
司法责任制致力于的司法亲历性,预防冤错案件的利器,庭审实质化的精神所在,最终还是阻挡不住三级审批的回潮。
说好的谁审理谁裁判,谁审查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呢?
最后还是决定者不审理,审理者不决定,或者是审查者不决定,决定者不审查,又回到背离司法规律的老路上去?
是什么让其死灰复燃?或者三级审批制的火焰其实根本就从未熄灭?
在司法责任制之前,所有案件的所有程序都由三级进行审批,具体来说就是承办人拿意见,部门主任审批一次,主管领导审批一次,一般来说是这样,说是三级审批,其实主要是审批两次。
当然更复杂的还要四五级,五六级的报批。
但是纵观这二三十年的司法改革方向,都是以放权为主要导向。
比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把一部分实体权力,以及大部分程序性权力下放给主诉检察官。
我当主诉那会儿,就是起诉的案件领导就不批了,我自己决定就行了,延期退补就更不用说了。但是不起诉不行,不起诉还是要三级审批。但是起诉的时候增减事实,甚至罪名,绝大多数情况,我可以自己决定。
这样效率就非常高,也不用找处长,也不用找主管副检察长,完全可以把握自己的节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谁审查谁决定,体现了亲历性原则。这已经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了。那时候步子就已经迈那么大。
近年来推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当然是想在这个基础上往前再迈一步,而不是往后再退一步。
这个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动因或者推动力量,就是对冤错案件及其背后司法制度问题的反思,绝大部分的问题案件其实都来自于审批制。
也就是在没有亲历性审查,没有亲自审查的情况下乱拍板所造成的,而且通过审批制这一司法决定强压下来。
这个教训是深刻的,从制度反思的角度来看,这不是追究一两个人的责任问题,而是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冤错案件的问题,那就要创造一种让亲历性审查的司法官拥有司法决定权的司法制度,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这也是为什么对目前掌握司法决定权的检察官和法官提出这么高任职条件的要求,要求进行遴选,要限制员额数量,不是谁都能干,必须有必要的司法业务经验,不像原来任何一个岗位都可以担任检察官和法官。
这么高的专业性要求和能力素质要求,就是保证享有更大司法决定权的司法官必须是高素质的必须是靠得住的。
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的制度,来约束司法官避免其滥用权力。
可以说已经为司法官公正履职做了充分的准备。
而且也没有听说哪一个重大冤错案件是原来的主诉检察官,或者现在员额检察官自己擅自作主才酿成的,冤错案件的根源和本质始终还是审批制的问题。
而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给审批制纠偏。
当然考虑到现实的情况,目前的放权仍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重大诉讼程序上,还是采取审批制的方式,只不过将减少了审批制的环节。具体来说就是取消的部门负责人这一级的审批环节,是承办司法官直接对主管领导进行报批。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仍然有一种担心一直存在,那就是给司法官放权放得多了,会不会导致滥权或者降低案件质量。
虽然这个担心存在,可能个案上也能找到个别的质量问题。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和数据显示,现在的案件质量和司法水平要低于十年前或者二十年前审批制盛行的年代。
事实上,这十多年来司法和法治的进步是非常明显的,显然这与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推动是息息相关的,其中就有司法责任制的重要贡献。
既然如此,凭什么说现在的司法风险要高于十年前的审批制时代,从而用过去的落后的审批制方式来预防审批制本身所带来的问题。
比如案件质量问题,有无罪和质量不高的案件,并不能期望司法责任制以后就完全没有,只要有一件或者少量的案件,就说是司法责任制的问题,是放权的问题。
事实上,如果对比的话,这十几年来无罪案件的比例是下降的,目前纠正的重大冤错案件也并不是近年来发生的,尤其不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发生的,更不是司法官亲历所酿成的。
问题不可能完全消失,要求问题完全消失既不切实际,认为不完美就是罪的逻辑过于苛责。
无论你采取什么样的预防措施,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和不稳定性所决定的。
不考虑司法进步,不用数据对比的方式,只是找一些个别的问题当作问题更加严重普遍来说事的方式,其实是偷换概念。这其实是一种找毛病的逻辑。
如果说司法责任制还需要进行一些改进的话,那就是审批制的范围还过大,放权还不到位,容错机制也不到位,责权利还不能完全匹配的问题。
而不是放权过大的问题,事实上很多地区的放权力度甚至都小于二十年前的主诉制。
即使如此,仍然还是会以确保质量、避免滥权等理由,主张加强监管。这其实相当于之中莫须有的罪名。
既然放权了,那你万一滥权了呢,你能保证你绝对不会滥用权力,你能保证你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事实上,我保证不了。
但是经过审批制的案件就没有质量问题,握有绝大多数审批决定权的领导就不会滥权?
为什么不能相信我们,就一定要相信你们呢?
事实上,我们谁都不相信,我们相信的是事实,是司法发展演变的事实。
事实就是,冤错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审批制造成的,都不是司法责任制度和放权造成。
司法的风险不会因为放权而增加,司法风险其实是因为收权或者说是权力过度集中而增加风险。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是搞定一个人就能搞定全院案件的批量性腐败成本更低,还是需要搞定所有司法官才能搞定全院案件更低?
司法责任制和亲历性放权不会根绝司法滥权也不会确保所有案件的质量都完美无暇,但是它确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滥权和最大限度的提高案件质量的最好方式。
以个别的找茬似的方式发现问题就让司法责任制倒退回三级审批制,其实就是在开倒车。
其实就是将病灶当作解药来开处方。
它所可能酿成的苦果我们都品尝过,这些惨痛的历史我们不应忘记。
因为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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