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者北信用社与云南盛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李天斌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情况反映
本社讯(首席记者许翔)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富民兴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尹富旺向媒体反映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者北信用社(以下简称“者北信用社”)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情况引发广大媒体的高度关注报道!
据举报反映:者北信用社在明知或应当指导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嫌“骗取贷款罪”(或高利转贷罪),并实际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贷款展期,掩盖其贷款收回不能的事实。者北信用社、盛德物流公司及李天斌恶意串通,“借新还旧”方式对贷款进行展期隐瞒贷款不能清偿的基本事实,骗取富民兴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担保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尹富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述:2016年,因李天斌及实际控制的其它公司资金使用需要,李天斌安排其侄儿子李开创以盛德物流公司名义贷款1500万元,并签订相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者北信用社工作人员纪春林等人为保障贷款的收回,以李天斌、盛德物流公司为其优质客户,具有充分的偿还借款能力,为盛德物流公司担保仅为满足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要求,不会导致富民兴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承担实际贷款清偿担保责任等理由,请求兴泰公司为该1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兴泰公司基于者北信用社工作人员纪春林等人的信任,以及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李天斌、敖帼邡提供其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情况下,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事后,2021年6月,因盛德物流公司无法清偿贷款,者北信用社诉请兴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兴泰公司股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发后,兴泰公司及股东对盛德物流公司的深入调查了解到,盛德物流公司仅为其实际控制人李天斌贷款需要设立,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是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基本责任。但是,者北信用社在明知盛德物流公司实际为李天斌为贷款需要设立公司,盛德物流公司设立后,1500万元贷款未实际用于盛德物流公司经营使用的情况下,为掩盖“贷款实际收回不能”的事实,仍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为该贷款展期。李天斌以“虚构贷款用途”“虚构贷款合同”等方式,已涉嫌“骗取贷款罪”。如经过者北信用社监管该笔贷款被李天斌实际用于其实际控制昆明市富民县巨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贷的情况下,盛德物流公司李天斌已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据兴泰公司委托律师查询得知,2020年1月,者北信用社与盛德物流公司签订“借新还旧”为主要内容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前,盛德物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天斌、敖国邡已被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起诉云南盛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敖帼邡、李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云 01 执 872 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云01民初21216号的案件,以李天斌等为被告的金融借款纠纷亦在一审法院诉讼立案。也就是说,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者北信用社是在明确盛德物流公司、李天斌、敖帼邡不具备贷款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了避免承担贷款收回不能责任,者北信用社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兴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经查,在2016年办理贷款及签订《保证合同》时,兴泰公司系基于案涉借款实际用款人李天斌、敖帼邡夫妇以共有的房产证号为:2014026号、20141027号的不动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云南省富民县公证处出具(2016)云富民证字第301号《公证书》的情况下,同意为贷款提供担保。但在后续“借新还旧”的过程中,者北信用社在从未告知兴泰公司的情况下,解除2014026号、20141027号的不动产抵押担保,完全是个圈套!
为维护自身权益,尹富旺已向国家银监会、经侦局、省高院等相关部门反映,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责任!希望上级部门重视专项再审,依法严查相关人员!
文章来源:法制新闻周刊
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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