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生病治疗结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幼儿园没有为其孩子投保学生平安险,能要求幼儿园赔付保额比例内的医疗费吗?
案情回顾
钱小某系李某与钱某的女儿,在甲幼儿园读中班。2020年9月初,甲幼儿园钱小某的班级召开家长会,李某作为钱小某妈妈参加家长会。会上,老师通知大家,发放的保险单下周二上交,扫码缴款,交过费用后,截屏发给老师,并备注班级及孩子姓名,方便统计人数。后李某在投保要约确认书上填写:“已阅,不投保”。
两天后,李某与钱小某班级孙老师微信沟通,表示愿意参加学生平安保险,问能不能缴费,孙老师回复可以交,李某就说直接扫码缴费了。当日,李某向甲幼儿园支付150元,但未将付款截屏发给孙老师。
同年9月中旬,孙老师在班级微信群里发送消息,保险单今天已发,请家长们自行检查一下,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及时与老师联系,最迟明天中午12点之前告诉。李某在消息后没有回复。
2021年5月,李某之女钱小某生病住院,花费医疗费5千余元。
2021年7月,李某向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幼儿园支付赔付的3千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委托甲幼儿园办理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事宜,被告无偿提供对接工作。钱小某班级老师在家长会上明确要求投保的家长缴费后截屏提供给老师,在李某改变投保意愿后,老师亦在班级微信群中提醒家长们检查保险单,有错误及时联系,甲幼儿园已完全尽了告知、提醒等义务,无任何过错。
而原告缴费后未通知老师,在老师发出提醒注意保险单的信息后,亦未提出任何疑问,未成功投保系李某自身过错造成,李某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李某委托甲幼儿园办理投保事宜,幼儿园并不是保险合同相对方,而是免费为家长提供帮助和对接工作,是否投保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家长以明示方式作出。李某在投保意向变化后,既没有按照幼儿园要求填写确认书,亦没有将缴费截图发给老师。后来在保单批量下来的时候,老师在家长群里要求家长核对信息是否有误,若有误及时提出,但李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甲幼儿园在无偿受托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李某因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医疗费支出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转自: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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