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6 日,郑州一小区有业主反映称,他们小区属于安置小区,最近出了「禁狗令」,小区内禁止养狗,如果发现有人养狗,就会被「处罚」,并且会有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要求把狗自行处理。如果是租户养狗,房东会要求,要么把狗送走,要么就搬家。
可能是最近的狗咬人事件过于频繁,才不得不让小区“出此下策”。那么,这条「禁狗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个社区出台的禁狗令,是一个村规民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其次,居民会议有权制定居民公约,但是至少要坚守两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否则,该居民公约无效。(2)民主原则:居民公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才能上升为居民必须都遵守的规范。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这种规范就是无效的。
在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看来,这个禁狗令,估计是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的。他们只是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了统计,然后社区就出台了规定。这种方式,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结论是,程序也不合法。以上两个原则,村规民约违反任何一个原则,就是无效的。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那么结论上,这个禁狗令至少在制定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属于无效的居民公约,无法约束社区居民的养狗行为。
那么在思路上,这个想法有错吗?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中国以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贡献了五分之四狂犬病疫苗消耗量,本来应该大规模的犬类接种的狂犬病疫苗在国内却是被狗撕咬的受害者自费接种,所以,你能指望国内的养狗舆论会往好的方向引导吗?
什么时候“狗扑人”和“狗伤人”不再如现在一样不了了之,什么时候老百姓对宠物饲养的感知才会提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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