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若是夫妻对婚姻不忠诚就会导致家庭破碎,甚至有可能会导致惨案的发生。事发河北省承德市,56岁女子小丽(化名)和36岁男子李某是情人关系,小丽和赵某是同居关系,小丽和李某为了占有赵某的房产,竟将除草剂掺入赵某喝的酒中,导致赵某中毒死亡。2021年10月11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女子小丽,1965年出生,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男子李某,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两人均住在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小丽、李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在2020年6月23日,2020年6月2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丽与赵某是同居关系,小丽与李某是情人关系。小丽和李某为了占有赵某的房产,试图通过向赵某饮用的白酒里投放除草剂的方式,将赵某毒死。2020年5月初,小丽指使李某购买除草剂,后来李某出资购买了两瓶白色小瓶除草剂,一瓶黄色大瓶除草剂。
2020年5月13日晚上,小丽将之前与李某购买的农药除草剂,倒入赵某平时装酒的容器中,晚饭时,赵某饮用一杯被掺入农药的白酒后,说肚子疼就去睡觉。小丽怕剩余的掺入农药的白酒被赵某家人发现,于是将剩余的白酒倒入院外土地上,第二天赵某又用酒桶买了点白酒回来,小丽依照之前的方法,接连两日将农药倒入装酒容器中,不知道赵某有没有喝。
李某对于小丽将农药掺入赵某饮用的酒中一事事先知情,但并没有劝阻赵某,任由赵某饮用掺入农药的白酒。2020年5月15日,赵某因脑出血死亡。小丽、李某怕事情败露,相约各自出去躲藏,后来小丽在某某城火车站被抓获,李某在某某县火车站被抓获。
小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小丽买药不是直接用于毒死赵某,他买药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给庄稼地打药,小丽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小丽的行为达不到致赵某死亡的后果,根据两份鉴定结论,赵某的血液、肝脏、胃中都没有检测出毒物,赵某饮酒的酒桶、酒杯中也没有检出毒物,所以如此微弱的剂量,不足以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小丽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
案发后小丽有救助赵某之心,当时小丽有将赵某送到医院的想法,可见小丽并不想致赵某死亡,小丽与赵某是有感情的。小丽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丽是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并没有实施下毒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李某被捕后供述,他被公安机关带回来是因为赵某被毒死这件事,小丽和赵某在一起搭伙过日子有20多年了,俩人没领结婚证,小丽一直在承德到营子的火车上捡破烂,他也经常坐那趟车,一来二去的就认识了。
2018年冬天小丽找他去上板城种地,管吃管住,他就过去了,和小丽、赵某住一起,他管赵某叫老爷子,管小丽叫干妈。他在赵某家和小丽住在西屋有电视那屋,赵某住东屋。他和小丽有男女关系,睡一个炕上。大概一个星期前,小丽和他商量,让他去买除草的农药,她用农药兑到饮料、酒里给赵某喝,给赵某药死后,把赵某的房子给他一间,后来他俩就去了农药店。
在门口,小丽让他先进店里买农药,他进去花了15块钱买了两瓶给玉米喷的药,还有一瓶是给地里喷的药,随后小丽也进去了,买完药后,他俩就回家叫上赵某,拿上喷药的机器就上山给玉米打农药去了,打完农药后,小丽就把这三个农药瓶捡起来拿回家了,过了几天小丽把农药瓶里的残余农药,掺到了赵某喝的白酒里,赵某喝完后就在炕上躺了一天一宿,也没有吃东西。
到了5月15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赵某出去买了点馒头包子,回来吃完就躺炕上了,到了晚上8点多赵某就死在了家里。因为赵某平时老打小丽,所以小丽想把赵某给毒死。小丽给赵某喝的白酒里下农药的时候,他看到了小丽掺农药,他就没喝,然后赵某把掺有农药的白酒喝了一杯,大概有二两酒。小丽用矿泉水瓶盖给白酒里加了一盖农药。他没有提醒赵某,因为小丽不让他告诉赵某。
喝完酒后赵某就说胸口烧的慌,脑瓜子疼就躺炕上了,第二天、第三天都一直在炕上躺着,到了5月15日的下午,赵某起来出门买了点馒头和包子,回来后在灶台那吃完,就回屋躺着去了,到了晚上8点左右赵某就死了。在赵某死后不大一会,邻居就来找赵某干活,小丽告诉邻居赵某还没起,也没给他开门。这些被掺有农药的白酒,在16号早上5点多都被小丽倒院子里了。
小丽给赵某掺农药的瓶子,有一个大的瓶子被他扔到12亩地里的棒秸堆了,剩下的俩瓶子被小丽扔到大圆井里了。他看见小丽投毒了,但是具体是什么时间投的他记不清楚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丽、李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小丽在笔录中,对她向赵某的酒桶里面投放除草剂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她说第一次投毒李某并不知情,而李某却说看见了小丽投毒,但是对于投毒的时间、投放的除草剂种类及剂量不能准确供述。并且根据小丽的供述,她第一次投毒后,李某喝了她投毒的白酒后,由于觉得味道不对,又将白酒吐出,后来李某问她是否向酒中加了水,小丽告诉李某她投了毒。
但根据李某的供述,他因为看见了小丽投毒,所以他并没有饮用白酒,小丽、李某的供述相互矛盾,所以对于李某说看见小丽投毒的供述不能采信。在仅有小丽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小丽向死者赵某的酒桶中投毒的事实。
但小丽、李某为了杀害赵某准备工具的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预备犯罪,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小丽、李某两人都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对他们从轻处罚。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丽、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小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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