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正值举国欢庆之时,而曾在正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的山东商人张某国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正是高粱收购的季节,而他加工粮食的机器设备仍被滞留在原高粱加工点,眼看收购来红彤彤的高粱粒积压在仓库里,张某国心急如焚。
9月底,张某国向正安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先予执行滞留在曾经合伙经营仓库里的机器设备,正安法院安场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了该起案件。经了解,2020年,张某国和何某某合伙收购高粱,后因合伙事务发生分歧,何某某扣留了加工高粱的机器设备。张某国多次找到何某某就加工机器设备的问题和合伙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原告申请的先予执行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对其合伙人何某某进行了询问,对原告申请机器设备进行了核实。经核实,被告何某某因合伙事务账务未清算,担心张某国将机器拉走后不与其结算账务,故而不配合张某某将机器运走,而对机器设备的权属并不存在争议。
考虑到涉案机器设备确实严重影响张某国生产经营,为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案件承办法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做起了何某某的工作,“合伙需自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经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告知其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被告何某某同意先将高粱加工机器设备交付张某国。在正安县安场镇石井居居委会见证下,张某国将滞留的清理筛、吸粮筒、传送带、铲车装车运走,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土壤,要实现经济的腾飞,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基础。运用法治手段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治理有碍营商环境的行为,以案释法,我们在行动。
来源:正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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