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
然后该群群主发了个群公告:
那么事情到底是咋回事?
原来在这个绿色头像网友的微信群里,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孩, 9月7号一个骑车的约出去,然后QJ了。
然后就有了文章开头的群公告。
而事发后,女孩在另一个群,也就是事件男子所在的群里,痛骂QJ自己的男子。
根据该群群主所说,事件女孩经常在群内分享自己的照片。
由于上面的信息中,出现了两个年龄,一个是“群友”说的13岁,一个是“事件女孩”自己说的15岁。
如果按照13岁来说
无论自愿与否: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按照15岁来说
自愿: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非自愿: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事件,怎么说呢,真以为上了你的车,就是你的挡泥板了?
醒醒,这个事件,教训够深刻吧。
最后一句话总结就是:
女孩请自爱,男孩请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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