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死制度由来已久,但究竟起源于何时,却众说纷纭,没有定论。史料记载中,最早对赐死制度进行论述的人,是西汉的贾谊。
据《后汉书·仲长统传》中说:绛侯周勃被诬告谋反遭到逮捕,在狱中受尽了狱卒的凌辱。于是贾谊上书汉文帝,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贵族大臣与小吏庶人尊卑有别,让贵族像平民百姓一样受辱于小吏,是不恰当的,将令大臣们“廉耻不行”,一旦“主上有患”,他们将“立而观之”。
所以贾谊建议汉文帝采用赐死制度,给贵族以体面,可以使大臣们“为人臣者主而忘身,国而忘家,公而忘私”。
所以有人据此认为,赐死制度是贾谊首创。但这是不对的,因为早在汉朝以前的先秦时代,赐死制度就被广泛应用,屡见不鲜。如:
晋惠公命里克自尽。《左传·昭公二年》
夫差将伍子胥赐剑自裁。《左传·哀公十一年》
秦昭王命白起自尽。《史记·白起列传》
总之,至少在春秋以前,赐死制度就已经被统治者广泛应用。不过从春秋到两汉之间,赐死制度的本意倒是良好的,即:给受刑者以尊严和体面。
封建时期,死囚想要一死,也不是很容易,需要承受极大的肉体痛苦与心理折磨。从肉体来说,死刑的刑种可达十多种,如大辟、腰斩、凌迟、绞、磔 、缳等,还有不列入刑典,但常被使用的,如:凿颠、抽胁、囊扑、剥皮、镬烹。反正惨状令人发指。
死后还要弃市,遭闲人围览,唾弃。
相对来说,赐死能够少受很多折磨。一般的死法不外乎赐剑自裁、毒酒自尽、帛绢自缢。死后悄悄埋葬,不被折辱。所以犯了死罪的贵族,的确希望能够得到君主赐死的礼遇。
鲁家驹对鲁昭公说:臣不佞,陷君于大难……赐之以死。
春申君对秦昭王表示:歇当死,愿赐死。
按贾谊的说法,古时候被赐死的大臣,还要进行一系列的仪式后才能自尽:戴着嵌有绒毛的白帽子,准备一盘清水一柄剑,在一间请罪用的房间中,向北叩头,谢君主礼遇,然后跪着用剑自戕。
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抑而刑之,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 《汉书·贾谊传》
“赐死”是君王的好工具
随着时代变迁,氏族门阀衰落,官民之间的角色互换日益频繁。赐死制度所秉持的礼遇贵族的内涵变得越来越淡了,可这种制度却一直延续着。原因很简单,它好用。
赐死,作为死刑的一种,却从来不被写入正式的刑典,为何?
首先,列入刑典后,需要制定适用的罪名,比如:谋反、谋杀等,对君主的予杀予夺是很大的束缚。通常君主赐死官员的原因五花八门,固然有谋逆的大罪,也有骄奢傲慢、争权夺势、结党营私等“讨厌”罪。甚至看着不顺眼,一句犯上就可赐死。在君王看来,赐死制度是一件非常好用的工具。
而且,如果官员犯了律法,至少从程序上,需要刑部、大理寺等部门层层审理、定罪,兴师动众、牵延日久,弄不好再跳出几个谏臣言官来捣乱,严重束缚了君主的任性。远不如赐死制度,一纸诏书就悄悄地铲除了异己。
另外如果写入律法,从名义上,官员和百姓都要遵守,就无法显示出君王对大臣的礼遇了。
综上所述,自南北朝以后,由于氏族门阀的衰落,赐死制度更多地沦为了君主铲除异己的利器。
我们知道,赐死的主要手段为赐剑、毒酒、帛绢(白凌),剑和绢还好说,可喝了毒酒不死怎么办?这事还真不稀奇,人的体质不同,耐受的毒性也就各异,况且古代毒药的纯度也不高。
但其实这也不成为问题,关键不是你的身体素质好不好,而是君要臣死,臣必死无疑。
先说一个不肯死的:北魏孝文帝向皇后赐毒酒,可接连下了4次诏书,皇后就是不喝。结果太监们一拥而上,强行将酒灌进了皇后的嘴里。本来一种体面的死法,被他们玩得极不体面。
再说一个身体好的:晚清大臣赵书桥得罪了慈禧太后,被赐死。一大帮太监看着赵书桥喝下了毒酒,可是等了好几个时辰,赵书桥就是不死。于是太监们让赵书桥吞下大量鸦片,可这位赵大人还是活蹦乱跳。最后太监们急了,用被褥生生的将他闷死。
虽然赵书桥是一个特例,但饮毒酒后,一般人也都会在一两个时辰后毒性才会发作。有时候差役等得不耐烦,也会用绳子、被褥等,将犯人窒息。
有没有例外呢?找遍几千年的历史,还真找出来一位~唐朝的贾道冲:
贾道冲是一个宫廷艺人,经常出入皇宫,给皇室人员表演。这个人有一个坏毛病,嘴不好。尤其喝点酒,嘴上就没有了把门的,到处散布八卦。
这样的人如果是在民间,最多也就惹人讨厌,可他散布的是皇宫的八卦,不是打死吗。果然,代宗皇帝听到一些流言,勃然大怒,下诏将贾道冲赐死。
捧着皇帝御赐的毒酒,贾道冲百感交集,没想到搬弄口舌,给自己带来了杀身之祸。
他的儿子贾直言是个孝子,不忍看着父亲受死,决心替父亲饮下毒酒。于是对使者说:求您让我父亲在死之前拜一拜四方的神灵吧。
使者觉得这要求也不过份,便答应了。就在老贾向四方叩头的时机,小贾一把从使者手中抢过酒壶,一口气喝干了。谁也没见过这种场面呀,所有人都傻了。使者跑回皇宫,把情况向代宗皇帝做了汇报,代宗觉得小贾替父而死,孝心可嘉,就免了老贾的死罪,改判流放。
谁知老贾的儿子小贾,身体也是格外的好,居然没被毒死。父子二人都捡了一条命。
凡事都具有利弊两面性,赐死制度作为君主集权统治的工具,固然有其随意妄为,轻贱他人生命的恶意,但从另外一方面,也对维护政体稳定起来了积极作用。
尽管以现代人的视角,阶层固化应当受到批判。可也不能否认,从春秋至两汉时期,氏族门阀制度,是国家行政的基石;庶族平民对贵族的敬仰,是维持社会稳定所必须的。
赐死制度则在保留贵族尊严与维护法度之间,起到了平衡作用。
唐以后,门阀衰落、士大夫阶层崛起,政治和社会活动日益复杂,然而法律制度的建设却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利用知识与特权,钻法律空子的官僚臣属们大有人在。为了维护统治,于法律之上,额外赋予皇权一种裁决手段,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必须的,赐死制度从客观上,起到了这种作用。
但无论如何,以一人好恶定生死,都是一种落后的权宜之计,不可能于文明发展中长久存在。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赐死制度伴随着清王朝,一同走出了历史舞台。
其后至今的百年中,法制建设逐渐提升到空前的高度,依法治国成为了国之根本。中国社会,终于走上了法治文明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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