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汪正楼 律师|13913302846
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形非常多,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时,肇事方作为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同时构成工伤,劳动者又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种赔偿中的项目很多是重复的,能获得双重赔偿吗?比如,其中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
这里我们要注意一下,如果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了工资,此时,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时,很可能主张不到,因为单位发了工资,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所以不能获得误工费。
如果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工资,因为单位没有发工资,劳动者作为被侵权人,产生了实际损失,可以获得误工费,待获得误工费后,再向单位主张停工留薪工资,仍可获得停工留薪工资。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1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胡圣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圣华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胡圣华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圣华伤残等级为十级。
胡圣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仁丰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为胡圣华办理工伤保险,应由仁丰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胡圣华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公司向胡圣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053.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99662.1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胡圣华与仁丰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胡圣华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故仁丰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胡圣华不构成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误工费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两者均是对劳动者遭受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补偿,二者不宜重复赔偿。
胡圣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经获得第三人赔偿的误工费,故本案中胡圣华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9053.3元不应予以支持。
胡圣华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转嫁他人。
但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此处的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案中,仁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胡圣华已经依据另案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误工费,且即便已经获得,胡圣华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其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仁丰公司主张,二审判决改判仁丰公司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撤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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