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据中国检察网显示,邯郸李某甲,先后设立3个代办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321277.6元,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邯郸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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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其家中,先后设立了邯郸市**合作社**村代办点(下称**合作社)、**矿业公司**村代办点(下称**公司)、邯郸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村代办点(下称新**合作社)。以向这三个代办点存款利息高等为由,以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经邯郸市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合作社、**蔬菜种植、**这三个代办点,涉及集资参与人员共计231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321277.6元,归还存款共计3313600元,支付利息90400元,尚有2007677.6元未兑付。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到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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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布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21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3年12月被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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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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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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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卜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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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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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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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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