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基于以上规定,在遇到征收时,很多农民都认为自己的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心里没底气而不敢要更多的补偿。那么,农民房屋“一户多宅”就真的没有补偿吗?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王女士和子女三人均属于新烟街道办和庄居委会居民,1993年9月,经王女士申请,并经过和庄居委会同意,原和庄居委会划给王女士宅基地一处,面积为102.6平方米。1997年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性质为国有,2003年,当地市政府为王女士办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经过王女士申请并经过和庄三组同意,在王女士所在村组拥有宅基地一处,并且建造了房屋三层,共计523平方米,这块宅基地登记在和庄三组宅基地底册。2016年9月20日,新烟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发布《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王女士面积为523平方米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12月4日,王女士面积为523平方米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王女士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对王慧芳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对于由于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强拆王女士房屋而造成的行政赔偿问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女士的房屋不属于“完整合法宅基地”,也不是法律意义上所称的“完整合法宅基地”,其《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最后作出判决:由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慧芳被拆毁涉案房屋及围墙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0万元。
王女士不服,认为其房屋不属于“一户多宅”,不应按照《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一户多宅的情形进行补偿。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房屋面积为102.6平方米的土地系根据上级关于发展商品经济,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的精神,对当时和庄镇车站居委会一组划拨用于商业房建设的国有土地,并非王女士户籍所在的和庄社区居委会第三居民组(原和庄镇车站行政村第三村民组)的土地;王女士在1993年支付一定钱款后,取得102.6平方米左右土地的使用权并自建房屋,该地块面积明显小于一般宅基地面积;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也当庭承认当时外边人也可以购买该土地;综上,对王慧芳位于渔夫子路的土地不宜认定为宅基地,进而对其被拆房屋不宜按照“一户多宅”情形处理。最终作出判决: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共同连带赔偿王慧芳被拆房屋及围墙损失1828900元。
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不服上述判决,提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王女士案涉房屋的赔偿方式以及数额的问题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属于“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据此,新烟街道办主张王女士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但“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的规定,通常适用于被征收人有多处宅基地,且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同时被征收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获得安置。但是本案中,王女士的另一处房产是在和庄村组划拨用于商业用房建设的国有土地上修建,该房屋不在本案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因此,王女士不符合“一户多宅”的情形。最终驳回了河南省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新郑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征收部门为了降低补偿,以被拆迁人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为理由压制被征收人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告诉被征收人:你的房屋属于“一户多宅”,多出的部分一点补偿都拿不到。这时,作为被拆迁人,一定不能被这一说所威胁到,要仔细审查自己的情况究竟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另外,就算被征收人的确是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宅基地面积超出了法律规定,但是其对宅基地上房屋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也不可能一点补偿都拿不到,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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