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集团作为被告占比80.71%,
案件总金额约1601万元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最多
满心欢喜购新房,却无奈交房日期一拖再拖,产权登记更是遥遥无期,眼看着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他们能否获得赔偿?
近日,潍坊房企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安集团)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只因未支付业主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被执行总金额达280万元。
2012年3月,潍坊高密市市民孙女士等近50人在高密华安凤城丽景小区购买了商品房,并按照约定支付了30万至60万元不等的购房款。
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交付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并于该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3的违约金。
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在产权登记备案后360日内办理完权属登记。合同约定,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合同附件四《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对车库及储藏室进行了约定。
然而,直至2014年9月孙女士才签领涉案房屋钥匙,华安集团交付给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拖延至2019年1月。
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孙女士作为购房人已经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是山东华安集团作为房屋出售人未按约履行交房及办证义务构成违约,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决山东华安集团支付孙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6989.1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已付款49886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另据了解,在高密华安凤城丽景小区,像孙女士这样起诉房开商违约的约50户。
2021年6月2日,山东华安集团一天时间内20余次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短短两个月时间,山东华安集团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列为40余次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达280万元。
6月7日,山东华安集团又3余次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达391万元。
与此同时,近期,在潍城区,山东华安集团同样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被业主起诉。其中,山东华安集团曾要求调解,被业主拒绝。
6月9日,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潍城区人民法院新增一开庭,案由亦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企查查数据显示,山东华安集团有被执行人记录53条,被执行总金额657万元。该企业有裁判文书记录163条,案件总金额为2931.70万元,企业作为被告占比80.71%,身份为被告案件总金额约1,601万元,涉案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案件最多。
被执行人是什么?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而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针对同一房地产项目,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涉及以下内容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集团诉讼的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合同单项违约责任(市政用水、用电接入迟延,有线电视、网络、电话接入迟延,燃气、供暖开通迟延、太阳能安装等);其他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的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逾期交房、逾期办证
该案告诉我们
开发商需承担逾期违约金
广大业主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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