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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OF GRAIN
平时,我们经常用“X进宫”来指一个人因为违法犯罪而进监狱改造的次数,一般常见的就是二进宫,三进宫。但是在辉县,有这样一名男子,却因犯诈骗罪,先后六次被判入狱服刑,一起来看:
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078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旗,男,1985年1月04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辉县。因诈骗,2011年1月28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一部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旗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天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锁成、检察官助理户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9月4日0时许,在辉县市城关镇塔西街“涵辰八字”店内,被告人刘X旗冒充辉县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谎称能为阎某办理廉租房,骗取阎某现金1050元。
2.2020年9月25日8时许,在辉县市城关镇江山城小区张某2家中,被告人刘X旗冒充辉县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谎称能为张某2办理养老保险,骗取张某2现金3000元钱。
3.2020年9月11日17时许,在辉县市百泉镇华艺小区东百盛家政店,被告人刘X旗冒充房管局工作人员,谎称能为郎某办理廉租房,骗取郎某现金1000元。
4.2020年9月14日17时许,在辉县市百泉镇梅溪鑫苑小区秦某家中,被告人刘X旗谎称能为秦某办理社保,骗取秦某1500元。
5.2020年9月27日10时许,在辉县市百泉镇苏门花园小区,被告人刘X旗谎称能为郭某办理廉租房,骗取郭某现金1200元。
6.2020年9月30时7时许,在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吕某家中,被告人刘X旗谎称能为吕某母亲张某1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吕某现金5000元。
7.2020年8月26日17时许,在辉县市西平罗乡西平罗村,被告人刘X旗谎称能为郜某、白桂喜办理低保手续,骗取郜某现金900元。
8.2020年10月3日22时许,在辉县市清晖花园小区廉某家中,被告人刘X旗冒充辉县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谎称能为廉某办理廉租房,骗取廉某500元。
综上,被告人刘X旗共实施诈骗八起,诈骗现金共计14150元,至今全部赃款均未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违法查询记录表、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刑初字第390号、(2015)辉刑初字第377号、(2017)豫0782刑初255号、(2019)豫078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刑终327号刑事裁定书、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河南省郑州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徐某提供的刘X旗以“刘万辉”名义出具的收到条、郜某提供的刘X旗留下的姓名、电话号码字条、证人白某、张某1、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阎某、张某2、郎某、秦某、郭某、吕某、郜某、廉某的陈述、阎某、张某2、郎某、秦某、郭某、徐某、郜某、廉某、白某、吕某、王某分别对刘X旗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X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X旗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阎1050元、张3000元、郎1000元、秦1500元、郭1200元、吕5000元、郜900元、廉500元,共计14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秦可妍
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
人民陪审员 冯伟燕
书 记 员 孙静兰
看完这份判决书
真是让人震惊
被告人利用低劣的诈骗手法
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诈骗且次次得手
说明了什么问题
这值得所有人、整个社会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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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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