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劝阻抽烟
ta竟然“风评被害”?
来自杨浦区司法局的李萍
一人分饰两角
来说说应该怎么办!
张
小李啊,在家吗?
在的呢,张叔快进来,啥事啊?
李
张
叔还真有个事儿想要问问你。事情是这么回事,前两天我们楼上那个王大爷在楼道里吸烟,被我说了两句,他就在几百号人的业主群里,说我是神经病,发起病来到处咬人,让大家离我远点……结果,大家都用异样的眼神看我,你给叔出个主意,看看怎么办?
这咱可不能忍,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王大爷在群里说你是神经病,已经构成了对你的诽谤,你有权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
李
张
那他要承担什么侵权责任呢?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大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民法典》1000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
李
张
他还在我们小区电梯里橱窗里写了很多骂我的话。你说他是不是要赔我钱?
可以的,《民法典》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的,《民法典》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
张
啊,这么严重啊……那我还是赶紧去道歉吧……
啊?你为什么要道歉啊?
李
张
嘿嘿……其实我才是那个“王大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00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保护原创
1、市司法局党委召开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
2、市司法局党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上好党史学习第一课
3、关于开通教育整顿值班电话、邮政信箱和电子邮箱的公告
4、这场央视全程直播的庭审,他们也参加了
5、如何处理投诉和举报?快来这场头脑风暴涨姿势吧
编辑:冯小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