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郑向晨
大家好,我是郑向晨.
2021年3月25日,我夫人发现她在使用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时,遇到了账户余额无法转账转出的情况.提示"您的账户状态不正常,暂时不能交易,如需使用该账户,请前往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然而手机银行的账户管理页面又提示状态正常.
她当即拨打建行客服,客服说她的账户状态一切正常,也不存在类似司法冻结的情况.于是她便来到最近的建行网点,网点说目前这个账户状态是正常的但是有一个无法转入转出的限制是开户行限制的,建议咨询开户行.同时该账户无法进行柜台或ATM等任何形式的取款行为.
由于此时她正在外地开立分公司,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上塘支行有3千公里的距离,于是我便替她来开户行咨询.
2021年3月27日,本人来到建行上塘支行咨询夫人的储蓄卡状态问题,同时咨询该限制的发起人是谁,是否是司法冻结,文书编号是多少.
建行上塘支行经过查询回复到,该限制是应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要求限制的,不存在司法冻结文书编号.具体原因是持卡人没有成功接到核实是否本人用卡的电话...
我立刻提出抗议,法律规定储户存款神圣不可侵犯.你们没有公安机关的文书便擅自阻止储户自由取款的行为违法.要求你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书面道歉.
建行表示法律相关的问题需要请示法务部门,账户相关问题他们会立刻再次给储户打个电话,核实本人使用无误后可以解除.
1小时后,我夫人接到了银行的电话同时账户的限制也被解除了.
法律科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一(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如存款户在停止支付期间因生活必需而须要提取用款时,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要求停止支付的单位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建设银行这种未经公安机关允许就限制储户取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属于事实上的违法行为.希望建设银行深圳上塘支行耗子尾汁,好好反思,以后不要再犯这样的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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